為什么說“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等重要”?
——中國對人權的基本觀點之三
中國認為,人權是一個權利體系,不僅包括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僅包括個人人權,而且包括集體人權。各類人權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首先,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人權一般分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兩大類,兩者都是人權體系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從國際人權公約的規(guī)定來看,國際法上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規(guī)定也是相互銜接、協(xié)調統(tǒng)一的?!督洕⑸鐣拔幕瘷嗬麌H公約》在序言中明確指出:“只有在創(chuàng)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xiàn)自由人類享有免于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樣也在序言中確認了兩大類人權不可分割。此后的聯(lián)合國人權文書更是一再強調這兩大類人權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整體。這一觀點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和接受。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嚴和實現(xiàn)多方面人權的基本保證。沒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民在其國家內就沒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沒有資格自由平等地享受到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對公民物質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公民創(chuàng)造和享受物質文化成果的基本條件。如果公民不能享受這些權利,所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因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等重要,只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才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客觀要求。
其次,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是辯證統(tǒng)一的。人權包含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形式。個人人權的主體是個人,集體人權的主體是民族和國家等。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是辯證統(tǒng)一的,任何人權包括集體人權最終都必須體現(xiàn)為個人人權,個人人權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集體人權。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得以充分實現(xiàn)的先決條件和必要保障。如果一個國家失去主權,無法自主決定其國家事務和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fā)展,那么該國人民的個人人權也就得不到保證。某些集體人權同時也是個人人權,如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和平權等。
歷史證明,恰當地、辯證統(tǒng)一地處理集體人權與個人人權的關系,人民就受益,社會就進步;反之,人民就受害,社會就停滯或倒退。因此,中國在認識和處理人權問題上主張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相結合,既努力維護和保障集體權利,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個人權利。從個人來說,首先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權利;對社會來說,發(fā)展國家和人民的權利歸根到底要落實到個人身上,即提高個人生活的質量,促進每個人的全面發(fā)展。所以,執(zhí)行人民意志的政府必須把關心、實現(xiàn)和保障人民的各項人權作為頭等重要的任務,貫徹在其全部工作中。把個人權利同集體權利絕對對立起來,既不符合現(xiàn)實要求,也不利于發(fā)揮國家在維護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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