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有哪些主要的人權機構?
維護和促進人權與基本自由,是聯合國的根本宗旨之一。為貫徹這一宗旨,聯合國建立了一系列審議人權問題和監(jiān)督人權狀況的國際機構。
聯合國大會及其特設機構。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主要的審議、監(jiān)督和審查機構,由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組成,它可以討論《聯合國憲章》范圍內或依據《聯合國憲章》建立的任何機構的任何問題。《聯合國憲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聯合國大會應開展研究并提出建議,以便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大會設立6個主要委員會。關于人權事務的項目,通常提交第三委員會即社會、人道和文化委員會,或提交第六委員會即法律委員會;或不經主要委員會而直接由大會審議。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下屬人權機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成立于1946年,是在聯合國大會之下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的機構。經社理事會在促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方面,主要負責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和起草提交大會的公約草案。經社理事會包括9個職司委員會,它們審議和提供各自職權范圍內與其專門知識有關的建議。在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中,與人權問題關系最直接的機構是人權委員會和婦女地位委員會。
根據聯合國人權文書設立的機構。這些機構包括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設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設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等。
聯合國人權中心。聯合國人權中心設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也設有一個小型辦事處。其主要職責是:為聯合國關注人權的各種機構提供所需的秘書機構和實質性服務;應有關機構的要求,就人權問題從事研究工作;密切注意各項人權公約的執(zhí)行情況并就此編寫報告;管理關于人權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與從事促進與保護人權活動的專門機構、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組織保持聯系;收集和傳播情報并編寫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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