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分析我國改革開放前后兩個時期的成就時指出:“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有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后兩個歷史時期。這是兩個相互聯(lián)系又有重大區(qū)別的時期,但本質上都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在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開創(chuàng)的,但也是在新中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并進行了20多年的基礎上開創(chuàng)的。”“雖然這兩個歷史時期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思想指導、方針政策、實際工作上有很大差別,但這兩者決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對立的。”“不能用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也不能用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分清主流和支流,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發(fā)揚經驗,吸取教訓,在這個基礎上把黨和人民的事業(yè)繼續(xù)推向前進。”本文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淺析改革開放前后兩個歷史時期我國的人權法制建設。
一、 我國的人權法治建設在改革開放前后的整體性
中國的人權法制建設,改革開放前是在法制建設基礎上進行的,而改革開放后,則是在改革開放前的人權法制基礎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xiàn)的歷史性轉折、大踏步前進和飛躍。我國60多年來的人權法制建設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
新中國建立后,我國先后制訂了229件現(xiàn)行法律、600多件國務院現(xiàn)行行政法規(guī)、8000多件現(xiàn)行地方性法規(guī),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完整的人權法律制度。
中國共產黨從成立起,其宗旨就是為爭取人民的權利而奮斗,也就是為人權而奮斗。這是我黨之所以得到人民擁護,并最終取得革命勝利的最根本原因。新中國的建立,為我國人權法制建設奠定了制度基礎并提供了可能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在《中國人權事業(yè)實現(xiàn)歷史性發(fā)展的60年》一文中指出:“新中國的建立,結束了中國人民遭受‘三座大山’壓迫的歷史,開創(chuàng)了人權發(fā)展的新時代”,是“中國人權史發(fā)展史上的偉大成就。”新中國建立后,我國開展了一系列深刻偉大的社會變革,為新中國的人權法制建設提供了制度基礎和保障。這一時期,我國制訂了保障人權的憲法與大量法律,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奠基階段。
二、對比分析改革開放前后我國兩部憲法中的人權規(guī)定
1954年制訂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集中體現(xiàn)了我國人權法制建設的偉大成就,并成為后來人權法制建設的基礎,也是2004年憲法的基礎。200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已經在1954年憲法中作了規(guī)定。2004年憲法根據新歷史時期變化的情況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需要,對這些規(guī)定加以更詳細的、與時俱進的闡釋,并作了補充規(guī)定,豐富和發(fā)展了1954年憲法。下面將兩部憲法,做一個簡單對比。
1954年憲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04年憲法堅持了這一基本原則,并作了更加明確與詳細的規(guī)定。該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1954年憲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法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婦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004年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些用語完全相同,但在2004年憲法的這一條款中,刪去了“婦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為在1954年憲法第九十六條中,有專門規(guī)定婦女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權利的條文。而在2004年憲法的第四十八條中,除了重申1954年憲法的上述規(guī)定外,還具體補充了一些內容,如“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yǎng)和選拔婦女干部。”顯然,這些規(guī)定使2004年憲法比1954年憲法更為具體,更能結合中國社會當前人權發(fā)展的需要。
1954年憲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批準,不受逮捕。”2004年憲法,沿用了1954年憲法的第一句話,但針對“文化大革命”中曾經出現(xiàn)過的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現(xiàn)象,作出了保障人身安全的非常具體的規(guī)定,禁止這些行為。2004年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在這里,增加了“非經人民檢查院批準或者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以及“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等規(guī)定,豐富和發(fā)展了1954年憲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樣做,使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了具體憲法條文的保障。
1954年憲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改革開放后,在西方敵對勢力支持下,宗教活動中出現(xiàn)了極端分子,進行反對社會主義、分裂國家的活動。為了明確地闡明我國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政策,并反對利用宗教來進行反黨和分裂國家的活動,2004年憲法在第三十六條中,沿用了1954年憲法第八十八條中的這一規(guī)定,但是作了更具有時代性的、針對性的闡述。2004年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并增加了下述內容:“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種宗教人權政策,既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也禁止利用宗教來危害人民和國家。這一條款新的內容,可以說具有中國特色,在世界上是一個創(chuàng)舉。
在處理公民的權利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方面,1954年憲法已經有了基本的規(guī)定,如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rdquo;2004年憲法則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和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rdquo;把兩者進行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2004年憲法,規(guī)定更詳細,更符合新時代的情況,而且用詞完全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例如,在任何國家的憲法中,我們都看不到“公民有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這樣的規(guī)定。
2004年憲法還把一些在1954年憲法中關于人民的經濟權利沒有展開的地方,明確作出規(guī)定。例如1954年憲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wèi)生事業(yè),并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在2004年憲法第四十五條中,采納了1954年憲法第九十三條的基本精神和表述,但在內容上更豐富,措辭上更到位。該條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1954年憲法對文化權利也有相應規(guī)定,例如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2004年憲法細化了這些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設立并逐步擴大各級學校和其他文化機關,以保證公民享有這種權利。國家特別關心青年的體力和智力的發(fā)展。”
三、正確看待我國改革開放后的“人權入憲”問題
2004年憲法通過后,人民高度評價“人權入憲”。但是通過分析1954年憲法的內容,應當承認,“人權”的內容早已寫入了1954年憲法。1954年憲法包括了公民的一切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生存權、發(fā)展權、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權、第三代人權和人權領域各個方面的內容,只不過沒有使用“人權”兩個字而已。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一方面,2004年憲法“人權入憲”表明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人權事業(yè),標志著我國人權事業(yè)取得的劃時代成就;另一方面,要對改革開放前我國人權法制建設作出正確評價。“文化大革命中”,我國人權法制建設受到影響,在人權問題上出現(xiàn)過失誤,但是不能因為“文化大革命”中出現(xiàn)的問題就認為改革開放前中國沒有人權。事實上,改革開放前,我國人權就已經“入憲”,只不過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沒有使用“人權”一詞,而是使用人民的權利這種表述而已。
為什么1954年憲法沒有使用“人權”這兩個字呢?那是當時歷史情況所決定的。眾所周知,制訂1954年憲法時,新中國建立才5年。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美國和西方對新中國進行封鎖,企圖扼殺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內,臺灣國民黨政權還企圖反攻大陸,被推翻的剝削階級還在進行顛覆、破壞和復辟活動。他們在進行這些活動時,往往使用“人權”作為政治工具。例如他們在言論集會自由的借口下,策動和公開進行反革命宣傳等活動。當時的任務,是鞏固新生的共和國政權,保證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在這種時刻,不能任由敵人利用“人權”口號,來進行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活動。因此,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沒有使用“人權”一詞。改革開放后,歷史條件已經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成為世界強國之一,不可撼動。在新的歷史時代,“人權”一詞的使用,就變得自然而然了。此外,由于在“文化大革命”中, “左傾”思想泛濫和黨內斗爭擴大化,我國在人權領域出現(xiàn)了一些失誤,人權保障出現(xiàn)一些問題。人們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就顯得特別迫切,強調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了人們關注的重點。使用“人權”兩個字,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
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發(fā)表的白皮書《中國人權狀況》,是我國政府首份專門報告中國人權狀況的文件。其后,在中共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都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2004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重視和強調人權被提到了一個新高度。2004年憲法體現(xiàn)的人權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不是照搬西方國家的人權概念和做法,而是在1954年憲法基礎上,闡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原則,采用了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途徑。
四、總結
1954年憲法和改革開放前制訂的《婚姻法》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人權法律法規(guī),是新中國人權法制建設的有機整體。沒有改革開放前的人權法制建設,就不可能出現(xiàn)改革開放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人權法制建設的偉大成就。正是在改革開放前中國人權法制建設的基礎上,改革開放后我國的人權法制才逐步健全,人權法制建設才出現(xiàn)了巨大的進步和突飛猛進的發(fā)展。
歷史證明,沒有改革開放前我國法制建設的探索和成就,就沒有改革開放后歷史時期我國人權事業(yè)的大發(fā)展。我們應該遵循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在復雜紛亂的人權國際環(huán)境中,正確看待兩個時期我國人權法制建設的歷史與現(xiàn)實的關系,堅持1954年憲法和2004年憲法中的人權基本原則和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的人權理念,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康莊大道。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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