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人權教育包括開展人權方面的教育、借助人權開展教育和為了人權而開展教育三方面的內容,對于人權的促進和實現(xiàn)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聯(lián)合國在人權教育的實施過程中扮演著宏觀政策指導和統(tǒng)籌監(jiān)督者的角色。聯(lián)合國重視人權教育,將人權教育視作人權的一部分;將國家視為人權教育的主要責任主體,同時呼吁多主體合作促進人權教育的實施;根據各國實踐需求分階段分領域逐步促進人權教育的實施;注重定期監(jiān)測和評估。人權教育屬于受教育權的一部分,同時又在內容、方法和目的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這為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提供了法理依據。
關鍵詞:人權教育 聯(lián)合國 受教育權
一、研究背景及問題提出
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是一個教育理論和實踐及國際法的新興交叉領域,目前在全球受到的關注日益增加,其積極意義日益重要。自20世紀70年代晚期開始,聯(lián)合國、非政府組織及其他區(qū)域人權機構發(fā)動國際人權運動,將人權概念、規(guī)則和價值納入到世界各國主流教育體系中。這一努力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形成一定態(tài)勢,孵化出人權教育理論、實踐和研究,而這一教育理論、實踐和研究與其他的教育研究領域存在交叉,如公民教育、和平教育、反種族歧視教育、種族屠殺教育、可持續(xù)發(fā)展教育和文化間理解教育。人們對于人權教育對人權的保護和實現(xiàn)的重要性的認知于近年來開始不斷上升。①和平教育、人權教育和發(fā)展教育將是當下這一代人主要關注的內容。②
人權是人類固有的權利,是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人權教育對于人權的保護和實現(xiàn)具有根本性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人權教育促進鼓勵所有人追求其自身權利,尊重他人權利的價值觀、信念和態(tài)度,使人們理解每個人在社會共同體中促使人權實現(xiàn)的一般責任。人權教育對于長期阻止人權受到侵犯發(fā)揮了關鍵作用,并且在努力構建一個每個人的各項人權都受到重視和尊重的公正社會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③伴隨著人們人權意識的不斷提升,近年來,人權教育的意義也漸漸被人們所認知,聯(lián)合國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動以推動人權教育在全球的實施,許多國家的人權教育事業(yè)也已經開始步入正軌。從人權教育的重要性被認知,到人權教育的倡導,再至世界各國采取措施開展人權教育,在這一過程中,聯(lián)合國扮演著宏觀政策指導和統(tǒng)籌監(jiān)督的角色。聯(lián)合國通過制定一系列決議、行動計劃、宣言、方案,倡導世界各國關注人權教育,并且采取行動實施人權教育;同時聯(lián)合國還聯(lián)合一些非政府組織及區(qū)域間的人權機構開發(fā)出版與人權教育相關材料,為各國具體實施人權教育提供教材和參考資料;除此之外,聯(lián)合國還定期要求各成員國上交報告匯報其人權教育實施情況,對各國情況加以匯總出臺方案實施情況書以對各國人權教育的實施加以評估和監(jiān)督;最后,聯(lián)合國會針對各國人權教育實踐匯總狀況,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縱觀聯(lián)合國采取的上述行動過程,人權教育從一個模糊而抽象的理念逐漸清晰而具體化,內涵也不斷豐富充實。在聯(lián)合國的引導下,世界許多國家也分別采取措施,對人權教育加以實施。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在此背景下,本文選取“聯(lián)合國語境下的人權教育”為研究對象,旨在探索和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通過聯(lián)合國所出臺的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人權教育的定義(或內涵)經歷了怎樣的變化?目前,人權教育是指什么,又有哪些具體內容?
第二,針對人權教育,聯(lián)合國采取了哪些重要的行動?根據這些行動,反映出聯(lián)合國對人權教育的態(tài)度有何特點?
第三,人權教育本質是什么?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是什么?
二、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行動
1993年6月世界人權大會在《維也納宣言和行動方案》中表明,人權教育、培訓和公共信息對于促進和實現(xiàn)共同體之間穩(wěn)定和諧的關系起著根本性的作用,并且對于培養(yǎng)相互理解、寬容與和平也是必要的。大會建議成員國應當盡力消減文盲現(xiàn)象,并且指引教育朝向人類個性全面發(fā)展、更加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方向發(fā)展。其呼吁所有的成員國和公共機構將人權、人道法、民主和法治作為主題納入到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環(huán)境中的公共學習機構的課程表中。
(一)《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
根據世界人權大會的倡議,聯(lián)合國大會于1994年12月23日通過49/184決議宣稱了從1995年1月1日開始的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④聯(lián)合國秘書長于報告中⑤提及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草案。
根據《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人權教育的規(guī)范性依據可追溯至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其26條規(guī)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fā)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⑥除此之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第13條也規(guī)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fā)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lián)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⑦另外,《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a)最充分地發(fā)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養(yǎng)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lián)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c)培養(yǎng)對兒童的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于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d)培養(yǎng)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里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⑧,也對人權教育有所涉及。
《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是從1995年1月1日開始計算的十年期間。其中指出了人權教育的部分意義。每個婦女、男人和兒童,都必須了解他們所有的人權,包括公民權利和文化、經濟和社會權利,才能夠充分實現(xiàn)其人類潛能。人權教育對于消除性別歧視和通過促進和保護婦女人權以保障公平機會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其還呼吁各成員國政府努力實施行動計劃,消減文盲現(xiàn)象,將教育導向促進人的個性全面發(fā)展并且增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尊重的方向。其還促使其他主體——政府和非政府教育機構、國際、區(qū)域和國家非政府組織——也對于行動計劃的實施以及教育十年的實現(xiàn)作出努力。⑨
聯(lián)合國于1996年出臺《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Plan of Action for the United Nations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1995-2004:Human rights education-lessons for life),對《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的內容加以具體化,使其具有可實施性。該行動計劃包括規(guī)范基礎和定義、一般指導原則、目標、主要行動者、目標群體、協(xié)調和實施框架、實施計劃、中期全球評估、十年結論、十年之后十個部分。關于人權教育的規(guī)范基礎,除了上述《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所提及的幾個公約,還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10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第7條、《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第33、34段,第78到第82段。根據該行動計劃,人權教育被定義為,意在通過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以及態(tài)度的塑造構建一種普遍的人權文化,而采取的培訓、傳播和信息宣傳等努力,并且旨在實現(xiàn):(1)增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2)人類個性和尊嚴感的全面發(fā)展;(3)促進理解、寬容、性別平等和所有國家、土著人民、種族、國籍、民族、宗教和語言群體之間的友誼;(4)促使所有人有效地參與到一個自由的社會中;(5)聯(lián)合國維護和平活動的進一步促進。⑩人權教育的一般指導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人權機制內的規(guī)范、概念和價值最大化知曉和理解原則;綜合性人權教育路徑原則(將所有權利考慮在內,注意到權利之間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賴性);所有人在一切教育領域平等參與原則;與學習者日常生活相聯(lián)系原則;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以人為本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原則;消除性別歧視、種族歧視及其他一切形式歧視原則;符合人權機制規(guī)定原則下有效傳授知識和技能,積極影響學習者態(tài)度和行為原則。?至于具體的實施方案,包括評估需求,制定策略、加強國際方案和能力、加強區(qū)域方案和能力、加強國家方案和能力、加強地方方案和能力、人權教育材料的協(xié)調發(fā)展、加強大眾傳媒的作用、世界人權宣言的全球傳播八個部分。?1997年聯(lián)合國又出臺《國家人權教育行動計劃準則》(Guidelines for 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以促進共同了解人權教育和十年的宗旨和內容;著重指出人權教育的最低標準;確認為擬訂、執(zhí)行、評價和重訂一項國家人權教育計劃所需的過程/步驟;提請注意為通過一項國家人權教育辦法所需的人力、財政和技術資源;鼓勵國家和國際人權機構及組織之間的有效交互作用,并促進在國家一級上執(zhí)行國際人權標準;提供制訂合理人權教育目標的機制,并衡量其成就。?
2004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2005年進行中)》(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2005-ongoing)),宣布分階段連續(xù)進行的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定于2005年1月1日開始,以便在各個部門推進人權教育方案的實施。同時,在該方案中又一次強調人權教育的意義:深信人權教育是人人借以學習容忍、尊重他人尊嚴的長期以至終生的過程,并且是確保所有社會維持這種尊重的手段和方法;相信人權教育是實現(xiàn)人權和基本自由所必不可少的,大大有助于促進平等、預防沖突、防止侵犯人權、增進參與和加強民主進程,以期形成人人受珍視和尊重的社會,不受歧視或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qū)別。?
(二)三個世界人權教育方案
繼概括性和引領性的《世界人權教育方案(2005年進行中)》之后,至今聯(lián)合國已經連續(xù)出臺了三個階段的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分別針對不同的教育領域和對象。
1.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9)
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9)聚焦中小學教育系統(tǒng)的人權教育。最初第一階段的時間設立是從2005年至2007年,之后人權理事會于2007年9月28日通過第6/24決議將時間延長至2009年末。2005年7月14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第59/113B決議,采納了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9)行動方案。
該行動方案由來自各大陸的教育和人權實踐者組成的小組制定,為人權教育在國家層面的實施提供一套具體策略及實踐思路。?該行動方案對人權教育的定義和內容加以了陳述。相較于上文中所述《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中對于人權教育的定義,除了增添了一條目的“促進以人為中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和社會公正”以外,沒有其他不同。不過,第一階段行動方案接著指出人權教育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知識和技能——了解人權和保護人權的機制,并掌握在日常生活中加以運用的技能;第二,價值、態(tài)度和行為——發(fā)揚擁護人權的價值觀并強化這種態(tài)度和行為;第三,行動——采取行動保護和促進人權。?
根據該行動方案,小學和中學教育制度中的人權教育包括:(1)政策——集體制定并通過以人權為基礎的一致的教育政策、立法和戰(zhàn)略,包括改善課程,制定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訓政策。(2)實施政策——采取適當?shù)慕M織措施并為各利益有關者的參與提供方便,從而規(guī)劃實施上述的教育政策。(3)學習環(huán)境——學校環(huán)境本身也能尊重和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通過現(xiàn)實活動,學校環(huán)境使學校所有的行動者(學生、教師、職工、行政人員和家長)有機會行使人權。它使兒童能自由表達觀點和參加學校生活。(4)教學——所有的教學進程和手段都是以權利為基礎的(例如,課程的內容和目的、參與式的民主做法和方法、適當?shù)慕滩?,包括審查和修改現(xiàn)有的課本等等)。(5)教師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和職業(yè)發(fā)展——通過任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為教員和學校領導提供必要的知識、理解、技術和能力,以推動在校內學習和實踐人權,并提供適當?shù)墓ぷ鳁l件和狀況。?并于附錄中規(guī)定了關于五個組成部分和有關行動方案的詳細說明。另外,還分階段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一級的執(zhí)行戰(zhàn)略——分析學校中人權教育的現(xiàn)狀;確定優(yōu)先次序,并擬定國家執(zhí)行戰(zhàn)略;執(zhí)行和監(jiān)測;評價。在國際層級,為進行行動計劃內各項活動的國際協(xié)調,將成立一個聯(lián)合國機構間協(xié)調委員會,成員有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教科文組織、兒童基金會、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和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包括世界銀行。委員會的秘書處由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提供。聯(lián)合國機構間協(xié)調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討論行動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調動資源并支持國家一級的行動;委員會還負責同聯(lián)合國國家工作隊或國際機構駐各國人員保持聯(lián)系,確保行動計劃的后續(xù)工作以及整個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對國家執(zhí)行戰(zhàn)略的支助。?
行動計劃要求在世界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9年)期間對行動進行一次評價。第49段指出,各國要對行動計劃的執(zhí)行進行評價,要考慮到如下各領域的進展:法律框架和政策、課程、教學程序和工具、教科書的修訂、教員培訓、學校環(huán)境的改善等等。會員國要向聯(lián)合國機構間協(xié)調委員會提出最后國家評價報告。?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第12/4號決議理事中提出請關于學校制度中人權教育的聯(lián)合國機構間協(xié)調委員會以關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執(zhí)行情況的國家評價報告為基礎,向大會提交一份最后評價報告。根據《關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執(zhí)行情況的最后評價》(Final Eval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Phase 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提交國家評價報告的76個會員國正在采取一些措施將人權教育納入本國的學校制度,尤其是在將人權教育納入全國的課程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一些國家還在政策和行動方面采取舉措,在學校的日常生活中培養(yǎng)尊重人權的文化。在執(zhí)行方面仍然存在某些差距,表明需要在國家一級采取更加全面和系統(tǒng)的方法。為此,鼓勵會員國在行動計劃的指導下繼續(xù)開展執(zhí)行工作,進一步鞏固取得的進展。?
2.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2010-2014)
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2010-2014)主要聚焦高等教育中的人權教育和對教師、教育工作者、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于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協(xié)商,編寫了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2010-2014)行動計劃草案,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于2010年9月30日通過15/11號決議采納了該行動計劃?!?1】
該行動計劃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背景和人權教育的定義、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的目標、人權教育活動的原則;第二部分為具體的行動計劃內容。與第一階段(2005-2009)行動計劃相比,人權教育的定義和內容,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的目標以及人權教育活動的原則均無變化,但規(guī)范性基礎增添了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0條,1990年《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33條),2001年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有關不容忍行為世界會議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宣言》第95-97段和《行動綱領》第129-139段),2009年《德班審查會議成果文件》(第22段和第107段)和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第131段)等內容。第二部分詳細陳述該行動計劃的具體目標和針對高等教育中的人權教育以及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的具體行動計劃。
該行動計劃旨在實現(xiàn)下列具體目標:(1)促進在高等教育及對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和軍人的培訓方案中納入人權教育;(2)支持制定、通過和執(zhí)行相關的可持續(xù)國家戰(zhàn)略;(3)就高等教育及對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和軍人的培訓方案中的人權教育的關鍵要素提供指導原則;(4)協(xié)助國際、區(qū)域、國家和地方組織向高等教育機構和成員國提供支助;(5)支持地方、國家、區(qū)域和國際各級政府和非政府機構與組織之間結成網絡、開展合作。【22】之后,行動計劃分兩部分——在高等教育中促進人權教育的行動和促進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的行動——分別進行具體陳述。
另外,行動計劃強調國際合作和支助,指出其方向是加強國家人權教育和培訓的能力,支持國家執(zhí)行戰(zhàn)略,主要由以下各方提供:(1)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包括各專門機構和聯(lián)合國大學;(2)附屬于聯(lián)合國的職業(yè)培訓機構,例如涉及社會福利、醫(yī)療和衛(wèi)生服務、預防毒品和販運、難民、移徙和邊境安全以及刑事訴訟的培訓機構;(3)由聯(lián)合國授權的和平大學;(4)其他國際政府間組織;(5)區(qū)域政府間組織;(6)有關國際和區(qū)域職業(yè)網絡;(7)國際和區(qū)域高等教育機構網絡;(8)國際和區(qū)域非政府組織;(9)國際和區(qū)域人權資源和文件中心;(10)國際和區(qū)域金融機構(世界銀行、區(qū)域開發(fā)銀行等等)以及雙邊供資機構;(11)多邊和雙邊發(fā)展機構?!?3】2012年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向聯(lián)合國大會作出報告——《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執(zhí)行情況進展報告》(Progress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報告根據45個國家政府和國家人權機構提交的報告,闡述了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2010-2014)期間,為高等教育部門以及教師與教育者、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和軍隊推出的全國人權教育舉措。最后得出結論:全世界做出了重大努力,力爭將人權教育融入世界方案第二階段(2010至2014年)及其后為所有重點部門開展的教育和培訓。報告載有展示各國政府、國家人權機構、學術機構和國際行為方通過相互合作,相互輔佐開展并形成的無數(shù)促進人權 標準培訓的具體計劃實例。這些舉措依然顯示出各國致力于向所有部門推行人權教育。比照 2000年高專辦開展的人權教育普查(A/55/360),則更有理由認為人權教育和培訓體制化趨勢日益顯著。除行為各方之間的常規(guī)合作、網絡構建和信息交流之外,運用基于良好做法和對繼續(xù)教育評估形成的有效教育方法,是確保上述教育工作成效的關鍵戰(zhàn)略。【24】該報告在最后基于調查結果,提出建議各國按照世界方案行動計劃的提議,基于需求評估,制訂出國家執(zhí)行戰(zhàn)略,包括監(jiān)督和評估進程,力求形成人權教育盡可能長期的影響力,以致力于全面實現(xiàn)人權?!?5】
3.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三階段(2015-2019)
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于2013年10月8日通過其24/15號決議,決定將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三階段(2015-2019)聚焦為加強前兩個階段的實施情況并促進對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的人權培訓。2014年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參考從各國、包括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內的相關政府間組織、國家人權機構和民間社會收到的30份載有評論意見的答復,提出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三階段(2015-2019)行動計劃終稿,并于2014年8月4日人權理事會第二十七屆會議被采納。
行動計劃的具體目標為:(1)加強中小學系統(tǒng)和高等教育中人權教育的實施情況,以及面向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公務員、執(zhí)法官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2)關于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a)強調他們在增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作用;(b)指導如何有效擬訂面向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的人權培訓方案;(c)支持制訂、通過和實施相關的可持續(xù)培訓戰(zhàn)略;(d)強調保障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受到保護并享有安全的可持續(xù)性環(huán)境的重要意義;(e)推動地方、國家、區(qū)域和國際組織對面向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的人權培訓提供支持;(f)支持地方、國家、區(qū)域和國際各級的政府和非政府機構與組織之間結成網絡、開展合作。【26】相較于前兩個階段的行動計劃,其關于人權教育的定義和內容沒有改變,但國際性基礎規(guī)范增加了《國際人口與發(fā)展會議行動綱領》(第 7.3段和7.37段)。
除此之外,該行動計劃中還提到成員國為了鼓勵各項人權教育措施,通過了各種具體的國際行動框架,例如,著重于編制和傳播人權信息材料的世界人權宣傳運動(1988年,仍在進行);鼓勵在國家一級擬訂和實施全面、有效和可持續(xù)的人權教育戰(zhàn)略的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1995至2004年)及其行動計劃,為世界兒童建設非暴力與和平文化國際十年(2001至2010年),聯(lián)合國教育促進可持續(xù)發(fā)展十年(2005至2014年),國際人權學習年(2008至2009年)。其他含有促進人權教育內容的國際框架包括:2013-2022國際文化和睦十年;全民教育運動(2000至2015年);聯(lián)合國秘書長的全球教育第一倡議;以及2015年后發(fā)展議程?!?7】在采取行動,加強中小學系統(tǒng)和高等教育中人權教育的實施情況,以及面向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公務員、執(zhí)法官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方面,該行動計劃規(guī)定的戰(zhàn)略包括:推進實施和鞏固已開展的工作;向從事正規(guī)和非正規(guī)教育和培訓的教育工作者,特別是從事兒童與青少年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人權教育和培訓;進行相關的研究和普查,分享良好做法和經驗教訓,并在所有行為方之間交流信息;運用和加強基于良好做法并通過不斷評價予以評估的健全教育方法;促進相關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對話、合作、網絡關系和信息共享;進一步將人權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和培訓課程等六個方面。在采取行動,促進對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的人權培訓方面,行動計劃分背景、戰(zhàn)略和行為方等三個方面詳細闡述。指出面向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的全面人權培訓方法應包括以下三個領域的行動:政策及相關實施措施、培訓進程和工具、扶持性環(huán)境?!?8】
(三)《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
2011年12月19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第66/137號決議采納了《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這一舉措標志著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這一新的機制的最終確認。該宣言的最終目的是向國際社會發(fā)出呼吁,爭取通過所有利益攸關方集體做出承諾,全力加大人權教育和培訓的力度。該宣言對于人權教育的定義和內容作了詳細規(guī)定。宣言指出,人權教育和培訓包括一切旨在促進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教育、培訓、信息、宣傳和學習活動,因而這些活動主要通過為人們提供知識和技能,幫助他們了解和形成正確的態(tài)度和行為,有助于防止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使他們能夠為營造和促進普世人權文化作出貢獻。
人權教育和培訓包括以下方面:(1)開展人權方面教育(Education about Human Rights),包括介紹和講解人權規(guī)范和原則、其所依據的基本價值以及其保護機制;(2)借助人權開展教育(Education through Human Rights),包括采用尊重施教者和學習者雙方權利的教學方法;(3)為人權而開展教育(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包括使人們具備享受和行使自身權利并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的能力。【29】這是迄今為止國際規(guī)范性文件機制中對于人權教育的定義和內容最為系統(tǒng)和全面的規(guī)定。
三、聯(lián)合國關于人權教育的態(tài)度分析
通過第二部分聯(lián)合國關于人權教育所采取行動的梳理性陳述,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的態(tài)度呈現(xiàn)如下特點:
(一)重視人權教育,將人權教育視作人權的一部分
2011年《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意味著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這一機制的正式確認。其第一條規(guī)定,根據人權的普世性、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原則,人權教育和培訓是促進人人享有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關鍵?!?0】由此可見,聯(lián)合國將人權教育視作人權實現(xiàn)的關鍵。而根據1993年3月由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在蒙特利爾所召集的人權和民主教育國際會議上通過的《世界人權和民主教育行動計劃》(World Plan of Action on 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人權教育和民主教育本身也是人權的一種,而且是人權、民主和社會正義實現(xiàn)的前提條件。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9)行動方案中也表明“人權教育被普遍視為受教育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31】。
聯(lián)合國還設有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fā)揮在人權領域教育和公共信息項目的協(xié)調者作用?!?2】另外,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還通過以下途徑促進人權教育:在技術合作計劃【33】的背景下支持國家和地方人權教育,并且通過ACT項目【34】給底層行動提供財政援助;開發(fā)選定的人權教育和培訓資料;開發(fā)選定的資源工具,如人權教育和培訓數(shù)據庫、人權教育和培訓資源庫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網絡部分;全球范圍內協(xié)調人權教育的世界計劃。除此之外,第二部分所述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也證明了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的重視。將人權教育直接視作人權的一部分,為人權教育的終生性,人人平等享有等特征提供了法理依據,也為人權教育的進一步實施提供了正當性理由。
(二)國家被視為人權教育的主要責任主體,并呼吁多主體合作促進人權
在聯(lián)合國通過的一系列針對人權教育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大都規(guī)定將國家作為人權教育的主要責任主體。《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中對于國家實施人權教育的主要責任及其內容均作了具體規(guī)定:國家以及適當情況下的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有促進和確保人權教育和培訓并本著參與、包容和負責的精神加以發(fā)展和實施的主要責任。各國應為民間社會、私營部門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從事人權教育和培訓營造安全和有利的環(huán)境,使每個人包括從事這項工作的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充分保護。各國應采取措施,自行或通過國際援助和合作,盡其現(xiàn)有資源之可能,采用適當手段,包括通過立法和行政措施和政策,確保人權教育和培訓的逐步開展?!?5】除了國家作為主要責任主體,社會各屆人士和機構,如教育機構、媒體、家庭、地方社區(qū)、民間社會機構,包括非政府組織、人權維護者和私營部門等,都可在增進和提供人權教育和培訓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36】在以上所述三個階段的世界人權教育行動計劃中,也均對于國家承擔主要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并且呼吁其他多主體合作共同推動人權教育的發(fā)展。
(三)根據各國實踐需求分階段分領域逐步促進人權教育的實施
人權教育在全球范圍內的普遍實施是一個逐步實現(xiàn)的過程。聯(lián)合國在采取行動促進人權教育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過程中,采取的則是一種分階段分領域逐步促進人權教育實施的策略和態(tài)度。1995年1月1日開始的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期間,聯(lián)合國通過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及其準則,得出關于人權教育的一般認知,包括其定義、規(guī)范性基礎、基本原則,并指出人權教育的最低標準;確認為擬訂、執(zhí)行、評價和重訂一項國家人權教育計劃所需的過程/步驟;提請注意為通過一項國家人權教育辦法所需的人力、財政和技術資源;鼓勵國家和國際人權機構及組織之間的有效交互作用,并促進在國家一級上執(zhí)行國際人權標準;提供制訂合理人權教育目標的機制,并衡量其成就?!?7】
之后,2004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2005年進行中)》,為分時間階段分領域逐步在全球范圍內促進人權教育定下總綱領。隨后,聯(lián)合國通過一系列決議,分別針對中小學領域、高等教育及公務員、執(zhí)法人員、軍人、媒體專業(yè)人員和新聞工作者等分時間階段制定了連續(xù)的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如此分時間階段對于各個領域重點突破來推進人權教育在世界范圍內的實施,與人權教育內容豐富廣泛,對象復雜多樣,覆蓋面寬廣等特點相契合,能夠實現(xiàn)有計劃的高效推進人權教育的實施。而且,時間階段的長度以及重點針對領域的選擇是基于各國實踐需求而定。以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為例,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根據人權理事會第 10/3 號決議作出專門報告——《關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重點的協(xié)商》(Consultation on the focus of the second phase 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報告總結了各國政府、國家人權機構、政府間組織和區(qū)域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就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的目標部門或者專題領域的重點發(fā)表的意見和觀點?!?8】這一報告對于最終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的目標(包括時間階段的長度和專題領域的重點)確立起到決定性作用。
(四)注重定期監(jiān)測和評估
除了前期制定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和計劃,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實施過程中的定期監(jiān)測和評估也非常重視。一階段的行動計劃即將結束之時,聯(lián)合國即將召開會議提請各成員國注意撰寫關于本國該階段人權教育報告,詳細闡述本國人權教育狀況,包括政策制定和實施等內容。之后,將各成員國提交的報告和相關材料匯總,編寫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執(zhí)行情況進展報告,報告概述各國人權教育概況,并重點介紹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和其他各政府間組織為支持各國工作開展的活動,在報告最后還會提出進一步行動的建議。
定期的監(jiān)測和評估具有重要意義。分階段進行的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在每一階段結束之時,在聯(lián)合國組織下進行的對于各成員國人權教育實施狀況進行的監(jiān)測和評估活動能夠對于人權教育方案及其行動計劃進行有效反思,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的問題,如國際層面的規(guī)定和國家層面的實施之間存在的脫節(jié)現(xiàn)象,然后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進。而且,定期的監(jiān)測和評估對于各成員國積極采取措施促進人權教育的實施也有一定的監(jiān)督作用。
四、結語:人權教育——一項特殊人權
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采取了一系列行動以促進其在全球范圍內的實施。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所采取的重視態(tài)度促使我們反思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的依據為何?或者說,聯(lián)合國鼓勵人權教育在全球實施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在哪里?為了解答這一問題,對于人權教育的本質加以分析是關鍵。
人權教育屬于人權,是受教育權的一部分,同時與一般的受教育權相比較,又具有其特殊性。具體而言,人權教育屬于人權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證明:
首先,若界定人權教育是否屬于人權,應當先對人權的概念加以界定。“人權概念的定義始終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39】,但人權的重要性是內在的,沒有人權,人類的存活毫無意義可言?!?0】而人的尊嚴是人權最根本的價值。人的尊嚴是各項人權共同的倫理基礎和法理基礎,這一點得到了幾乎所有國際人權文件的承認。人的尊嚴是人權的來源,而人權則是人的尊嚴的實體性內容。【41】尊重人的尊嚴和基本自由正是人權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人權教育通過對于人權相關規(guī)則、價值的教授,以尊重人權的方式進行,以實現(xiàn)公民人權意識的提高、推動人權的實現(xiàn)以及促使社會普遍的人權文化的構建。人權教育是促進和尊重人權的重要機制,在國際和區(qū)域機制中所涵蓋的人權知識能夠使得人們知曉自己及他人的權利。人們只有先知曉人權和基本自由,才能夠進一步去保護和實現(xiàn)人權。【42】而同時其他人權的存在為人權教育提供了內容、方法和目的,人權教育與其他人權的聯(lián)系密切,不可分割。人權教育屬于人權整體的一部分。
其次,人權教育的主體包括國家、個人和其他主體。國家是人權教育的主要義務主體,個人則是主要的權利主體。其他主體包括非政府組織、政府間組織、人權機構、社區(qū)等,也屬于義務主體,協(xié)助國家開展人權教育。內容為國家應當采取一定的行動以保障關于人權規(guī)則、價值、信息等的教授和傳播。概括而言,人權教育是為了“人”的教育;是關于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的啟蒙教育;是尊重人權的教育;是通過教育活動實現(xiàn)人權理想的教育?!?3】人權教育的最終落腳點為教育,人權教育應當屬于受教育權的一部分。
而與受教育權相比較,人權教育具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1)內容特殊。受教育權的內容廣泛綜合,其涵蓋多學科內容,而人權教育則主要針對與人權相關規(guī)則、價值和信息等內容。(2)方法特殊。與受教育權相比較,人權教育更強調在實施過程中所采取的是符合尊重人權的方法。并且強調“將人權教育與實踐生活結合起來”。(3)目的特殊。受教育權的一般目的為使得人接受一定的教育,可以適應社會生活。人權教育的目的為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在社會中構建普遍的人權文化,促使人們人權的實現(xiàn)。
明確了人權教育屬于一項特殊人權的本質及其重要意義,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則具有了正當性與合理性。人權教育過程中所要求的覆蓋所有階層所有的人、人人平等、非歧視、持續(xù)終生等一系列原則也具有了法理基礎。到目前為止聯(lián)合國的一系列行動已經取得一定的效果。在聯(lián)合國的規(guī)范性文件指引下,世界許多國家現(xiàn)在已經將人權教育提上日程,作為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部分或者制定專門的人權教育行動計劃,使得人權教育在國家范圍內得以實施。但是,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國際層面的規(guī)定與國家層面的實踐之間存在的嚴重脫節(jié)問題。在此背景下,對于聯(lián)合國針對人權教育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加以梳理,并對于聯(lián)合國對于人權教育所持有的態(tài)度進行分析,并且明確人權教育的本質,有利于各國更深刻地理解聯(lián)合國語境下的人權教育,立足本國國情,結合國際層面對于人權教育的規(guī)定,采取行動,以促進人權教育在本國范圍的實施。
?。ㄅ碛瘢袊嗣翊髮W法學院法學理論博士生,赫爾辛基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注釋:
①See Felisa Tibbitts,Peter G.Kirchschlaeger,“Perspective of Research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in S.Totten and J.E.Pederson eds.,Teaching About Social Issues in the 20th and 21st Centuries:Innovative Approaches,Programs,Strategies,2010,p.8.
?、贏sbj Ørn Eide,“Globalizing Human Rights Education”,in AsbjØrn Eide and Marek Thee eds.,F(xiàn)rontiers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Universitetsforlaget Press,1983,p.1.
?、跾ee at http://www.ohchr.org/EN/Issues/Education/Training/Pages/HREducationTrainingIndex.aspx,last visited on July 10,2015.
?、躍ee http://www.ohchr.org/EN/Issues/Education/Training/Pages/Decade.aspx,last visited on July 15,2015.
?、軸ee A/49/261-E/1994/110/Add.1,annex.
?、轚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rt.26(2),1948.
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Art.13(1),1966.
?、郈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Art.29(1),1989.
?、酳ee 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a.9,10;Art.6,12,1994.
⑩Plan of Action for the United Nations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1995-2004:Human rights education-lessons for life,Part I,para.1,2,1996.
?Ibid.,Part II,para.3-9,1996.
?Ibid.,Part VI,1996.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para.15,1997.
?World Programm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2005-ongoing),para.5,6,Art.2,2004.
?See http://www.ohchr.org/EN/Issues/Education/Training/WPHRE/FirstPhase/Pages/Firstphaseindex.aspx,last visited on July 15,2015.
?See Plan of Action for the first phase(2005-2009)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para.3,4,2005.
?Ibid.,Part II,para.18,2005.
?Ibid.,Part IV,para.38-40,2005.
?Ibid.,para.49,2005.
?Final Eval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Phase 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Agenc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the School System,Summary,2010.
【21】See http://www.ohchr.org/EN/Issues/Education/Training/WPHRE/SecondPhase/Pages/Secondphaseindex.aspx,last visited on July 16,2015.
【22】Plan of Action for the second phase(20102014)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I,para.15,2010.
【23】Ibid.,Part II,para.53,2010.
【24】See Progress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Part VI,para.70,2012.
【25】Ibid.,Part VI,para.71,2012.
【26】Plan of Action for the third phase(20152019)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I,para.13,2014.
【27】Ibid.,Part I,para.6,2014.
【28】See Plan of Action for the third phase(20152019)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I,para.14-53,2014.
【29】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Art.2,2011.
【30】Ibid.,Art.1(2),2011.
【31】Plan of Action for the first phase(20052009)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I,para.15,2005.
【32】See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8/141,Art.4(e),1999.
【33】技術合作計劃是綜合性的,為國家和區(qū)域人權基礎設施的構建提供實際援助。該計劃內容包括國家人權標準在國家法律和政策上的融合,在法治條件下能夠促進和保護人權及民主的公共機構的構建或強化,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劃的制定,人權教育和培訓,促進人權文化的形成。參見 http://www.ohchr.org/EN/Countries/Pages/TechnicalCooperationIndex.aspx,2015年7月17日訪問。
【34】ACT項目(Assisting Communities Together Project)是聯(lián)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和聯(lián)合國國發(fā)展計劃聯(lián)合發(fā)起的,旨在給予在地方社區(qū)中實施人權促進活動的市民社會組織小額撥款。自1998年發(fā)起,主要作用為在聯(lián)合國十年人權教育(1995-2004)以及世界人權教育計劃(2005進行中)的語境下強化地方人權教育、培訓和公共信息的能力。參見 http://www.ohchr.org/EN/Issues/Education/Training/ACTProject/Pages/ACTProjectIndex.aspx,2015年7月17日訪問。
【35】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Art.7(1)(2)(3),2011.
【36】Ibid.,Art.10(1),2011.
【37】Guidelines for 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Part I,para.15,1997.
【38】Consultation on the focus of the second phase of the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Summary,2009.
【39】季衛(wèi)東:《憲政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 233頁。
【40】John P.Humphrey,Epilogue,Human Rights and Education,Norma Bernstein Tarrow ed.,Pergamon Press,1987,p.235.
【41】參見張雪蓮:《中國人權教育研究》,東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2頁。
【42】Janusz Symonides,“The State Duty to Promote Human Rights Education,”in Sia SpiliopoulouÅkermark ed.,Human Rights Education: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Åbo Akademi University & The Finnish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UNESCO & UNESCO Turku/Åbo,1998,p.11.
【43】參見湛衛(wèi)清:《人權與教育》,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4-71頁。
Abstract:Human rights education is of fundamental significance during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and realizing human rights,including education about human rights,education through human rights and 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 plays the role of macro-policies guider,overall planner and supervisor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United Nations emphasizes human rights education,regarding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s part of human rights; states are regulated as key subject of duty,appealing to other subjects to cooperate simultaneously; many phases and different focuses are made to implement human rights education gradually according to the need of states in practic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are conducted regularly.Human rights education is part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and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y in aspects of content,method and purpose,which provides the legal basis for series of actions taken by UN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責任編輯葉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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