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校園欺凌”實質上是針對兒童青少年暴力的一種形式,但長久以來因為發(fā)生在兒童青少年之間而被忽略了。本文提出要從人權框架來重新審視“校園欺凌”的嚴重性質以及相關的校園暴力的預防和干預。對于發(fā)生在兒童青少年之間的“校園欺凌”,如果不進行及時適當?shù)母深A,它就成為兒童學習暴力、學習不平等的社會化過程。本文最后從人權的角度提出了預防和干預校園暴力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校園欺凌 校園暴力 兒童權利
一、引言
近年來,大眾媒介及網(wǎng)絡披露諸多校園欺凌事件。2014年11月25日新華網(wǎng)曾列舉了當年的青少年暴力事件①,如:山西婁煩縣“四名女生毆打一名女生”的視頻在網(wǎng)上流傳;陜西某中學的5名學生在宿舍內被高年級同學持刀威脅脫光衣服拍裸照,多人被毆打和猥褻后引發(fā)耳膜穿孔、下身出血;江蘇連云港一名初二女生遭同學扒掉上衣群毆;黑龍江一名住校女中學生在半夜被7名同學毆打致昏迷;等等。2015年至2016年,也相繼有各種校園欺凌事件乃至涉罪行為被揭露出來,令人觸目驚心。如2015年6月關于江西永新幾名女生接連對一位下跪女生扇耳光、拽頭發(fā)實施暴力的視頻火爆,視頻長達5分鐘。②。2016年6月網(wǎng)上還曝光了四川樂至3名未成年女生對另一名未成年女生施暴并拍下與受害女生的裸上身合照。③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暴力事件不僅是對受害人進行身體傷害,還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如侮辱、強行脫衣拍照、辱罵并威脅恐嚇,并將暴力視頻傳到網(wǎng)絡上,進一步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除此之外,部分網(wǎng)民跟帖評論也非常“暴力”,通常是對暴力青少年采用“殺了”、“剁了”等詞匯。
我們注意到,媒體曝光出來的青少年之間的暴力是冰山一角。基于2005年以來的有關預防和干預兒童青少年暴力的基線調研和項目試點經驗,以及今年以來的有關兒童青少年暴力情況的回顧研究,我們發(fā)現(xiàn),超過半數(shù)以上的青少年在其成長過程中都經歷過某種形式或多種形式的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凌辱等。青少年生活的場所都有可能發(fā)生暴力,如家庭、學校、社區(qū)等。有成年人(包括家長和教育者)對青少年的暴力,也有同伴之間的暴力,如“校園欺凌”等④。校園欺凌是青少年經常接觸到的其中一種暴力形式。男青少年和女青少年都可能成為施暴者或受暴者。
2016年4月28日,針對近年來頻發(fā)的校園欺凌事件,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全國教育部門發(fā)出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引起社會關注。在國家政策層面對校園欺凌問題的重視,是推動預防和干預校園欺凌等校園暴力的重要契機。本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試圖從人權,尤其是兒童權利保障的角度,來認識校園欺凌的性質及其危害性,并進而提出有關治理校園欺凌的建議。
二、關于兒童暴力的人權制度
校園中兒童之間的欺凌也是一種暴力,是直接損害兒童人權的侵權形式之一。校園欺凌一詞來自英文“bullying”,其實質是凌弱暴力⑤,通常是較強勢的一方或團伙對較弱的一方實施的暴力。直接的“凌弱暴力”表現(xiàn)為身體暴力,如踢打、拳擊或毆打⑥,這種暴力非常容易辨認并可能得到成年人的重視。但是,大量“凌弱暴力”是間接的暴力,如嘲笑貶低侮辱同伴、強迫同伴脫衣進行羞辱、打擊同伴自信或在群體中孤立同伴等⑦,這種暴力通常難以被發(fā)現(xiàn)。間接暴力與直接暴力具有同等的傷害性。我們注意到,無論直接暴力或間接暴力,由于發(fā)生在兒童青少年之間,常常被當作“口角”、“孩子們之間的打打鬧鬧”、“正?,F(xiàn)象”、“矛盾”、“過火玩笑”等而被成年人輕易忽略,直至發(fā)生嚴重身心傷害;或被當作“殘忍”、“禽獸”行為進行道德譴責。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成年人對兒童青少年的暴力,包括以往被看作的“正常管教”的家庭暴力,人們都會非常敏感并進行干預,提出要保護兒童青少年權利。但如果是兒童青少年之間的欺凌暴力,很少被當作兒童青少年的權利問題,這種認識影響了社會對校園欺凌的預防和干預。
1992年,我國政府批準了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即承諾和實施保護兒童青少年人權。兒童是具有人格尊嚴、獨立的人。兒童生來就有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其中受保護權指每個兒童有免受歧視、虐待和忽略的權利。《公約》第19條規(guī)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shù)牧⒎?、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或其它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公約》第37條還指明:“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這類保護性措施應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會方案,向兒童和負責照管兒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持,采取其它預防形式,查明、報告、查詢、調查、處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兒童事件,以及在適當時進行司法干預。
2011年,依據(jù)多年來的國際社會關于針對兒童青少年暴力的調研,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fā)布了“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與《公約》一起,構成了反對兒童青少年暴力的人權框架,要點如下:
第一,任何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均不可原諒,所有對兒童施暴的現(xiàn)象都可預防。
第二,以兒童權利為基礎的照料和保護兒童的方針需要做出范式的轉變。要尊重和促進兒童的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全,將兒童作為擁有權利的個人,而非主要將他們視為“受害者”;并“在一切決策進程中必須系統(tǒng)地尊重兒童的意見受到聽取和應有重視的權利,對兒童的給權賦能和兒童的參與應當成為各種照料和保護兒童戰(zhàn)略及方案的核心”。
第三,尊嚴的概念要求每個兒童被作為權利擁有者及具有個體人格、特殊需要、利益和隱私的獨特而寶貴的個人受到承認、尊重和保護。
第四,闡明國家的義務和家庭及其他行為者的責任。對兒童青少年暴力,締約國要在國家及以下各級政府層面承擔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注意和防止暴力或侵犯人權,保護兒童受害者和證人的人權不受侵犯,調查和懲處責任者,為侵犯人權行為提供救濟管道”等。國家應出面協(xié)調和處理有關校園欺凌的問題,包括檢查各種法律、行政或社會和教育措施,以及在干預的各個階段(從預防到康復和重新融入)是否能保護兒童青少年的權利。
第五,積極通過各種途徑轉播有關預防和干預青少年暴力的信息和知識。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在政府和行政架構使用各種傳播管道,包括紙質媒體、互聯(lián)網(wǎng)和兒童自己的交流管道內向父母、其它照料者、兒童、專業(yè)組織、社區(qū)和整個民間社會廣泛傳播有關預防和干預青少年暴力的信息和知識;特別建議提供適合特定文化和適合兒童的版本,通過舉行講習班和研討會,提供針對具體年齡段和具體殘疾情況的支持,討論其影響及最佳執(zhí)行辦法,并將其納入所有從事兒童工作和工作中涉及兒童的專業(yè)人員的培訓中。
這一系列假定或觀點提出了國家和社會公眾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針對兒童青少年的暴力,即:任何針對兒童青少年的暴力都是沒有理由的,都應該被停止,而且暴力是可以預防的。預防不僅是對兒童青少年進行法制或品德教育,也要做出“范式的轉變”,即要對全社會進行人權教育,教育全社會以及青少年群體尊重每一個人,包括兒童青少年的人格尊嚴和身體的完整性,尊重每個人的人權,以及在預防和干預過程中要以青少年為核心,通過青少年廣泛參與阻斷暴力的代際傳遞。
三、從人權角度認識“校園欺凌”性質及其危害
“校園欺凌”是針對兒童青少年的暴力的一種形式。與其他針對兒童青少年的暴力一樣,“校園欺凌”對兒童的生存權利、發(fā)展權利(包括心理發(fā)展、道德發(fā)展、社會性發(fā)展等)、受保護權利以及參與權利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不利影響。根據(jù)國際和國內研究,“暴力侵害兒童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短期和長期健康后果已得到廣泛承認,包括:致命性傷害;非致命性傷害(可能導致殘疾);生理健康問題(包括以后死于肺病、心臟病、肝病和性傳播感染病);認知障礙(包括就學和工作能力受損);心理和情感后果(如被排斥和摒棄感、依戀障礙、創(chuàng)傷、恐懼、焦慮、不安全感和自尊受損);心理健康問題(如焦慮和抑郁性紊亂,幻覺、記憶障礙和自殺企圖)以及健康高風險行為(如藥物濫用和過早開始性行為)等。發(fā)育和行為方面的后果(如逃學以及侵犯性、反社會、自我毀滅和人際損害行為等)會造成關系的惡化、被學校開除和觸犯法律。有證據(jù)表明,接觸暴力會使兒童增加進一步受害和累積暴力經歷的風險,包括以后的親密伴侶暴力”⑧。
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校園欺凌不僅影響了青少年受害者個人的健康和發(fā)展,也影響了社會。暴力定義使我們認識到,暴力是一種利用軀體的力量和權力強行控制某個人的行為。通過暴力,施行暴力的人達到在精神上控制弱者的目的,使受到暴力的人害怕他(她)、服從他(她),從而建立了不平等的關系,這將發(fā)展成為社會不平等的基礎,也是恐怖主義蔓延的一種土壤。不平等的關系不僅在成人社會中,在成人與兒童的關系中會發(fā)生,在兒童青少年之間的關系中也會發(fā)生。利用軀體的力量(包括團伙的力量)、或權力或地位及其資源的優(yōu)勢,試圖通過暴力控制弱小的一方,是強權政治的典型表現(xiàn),也是兒童青少年開始學習不平等、學習暴力的社會化過程。如上所述,任何暴力都是違法的和違反人權原則的。任何暴力實際上也是強化了不平等的權力結構和社會的控制關系。這是發(fā)生系統(tǒng)性的暴力、包括針對婦女的暴力以及針對所有相對脆弱群體的暴力的共同根源。所以必須要消除暴力,特別要努力消除兒童青少年之間的暴力,以徹底阻斷暴力的代際傳遞。
校園暴力頻發(fā)揭示出兒童青少年及其經常接觸的成年人對暴力認識不足,且很多暴力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而且蔓延成為一種“自然”現(xiàn)象,進而成為一種可接受的、強大的社會行為習慣。如果不進行及時干預,不僅在校園而且在社會中都會繼續(xù)培養(yǎng)暴力,暴力有可能成為年輕人中唯一有效的解決沖突的方式,就無法建設一個和諧平等的社會,進而影響所有人的安全和人權。因此,從現(xiàn)在起,我們有必要通過積極、有效的教育倡導活動對上述問題進行干預和矯正,以便更有效地消除針對兒童青少年的暴力行為。
四、從人權角度加強對兒童暴力的預防和干預
有鑒于此,我們必須在人權框架內以及兒童權利的框架內預防和干預針對兒童的暴力。
第一,人權教育。人權框架的預防和干預首先要強調人權教育。僅有道德教育或法制教育是不夠的。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兒童青少年,都應該接受人權教育,以增加對兒童青少年權利的敏感度,學會平等和尊重,樹立兒童青少年的身體完整性和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的信念和行為規(guī)范。不難發(fā)現(xiàn),受害者常常是表現(xiàn)出“差異”的青少年,如性格內向、男孩子顯現(xiàn)出陰柔氣質、一個群體中的外來者(如轉學生)、對青少年中的“偶像”表示好感、甚至不同的相貌體格等都成為需要被團伙“修理”的理由。這就特別需要尊重差異、性別平等等方面的教育。其中,平等和尊重、人格尊嚴是人權教育的核心。
第二,人權框架的干預不是出現(xiàn)一個事件處理一個事件的“專項整治”,也不可能是學校獨立承擔的責任。“校園欺凌”的干預應該是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首先有關部門要檢視我們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是否能有效地處理這些問題,我們?yōu)閮和嗌倌昝馐鼙┝κ欠裼幸粋€完善的保護機制,受害者是否能利用我們的反應機制擺脫暴力。這種干預不能局限在校園里。比如,我們需要在家庭教育系統(tǒng)發(fā)展支持家庭項目。絕大多數(shù)兒童青少年生活在家庭中。支持家庭的目標之一是通過發(fā)展有關家長教育的項目,提高家長對青少年暴力的覺悟,使家長認識到同伴之間的“欺凌”是一種暴力,并通過家長學校等形式提高家長教育孩子的能力。第二個目標是支持家長應對其子女所遭遇的校園暴力、約會中的暴力、社區(qū)暴力以及其他方面的暴力,使家庭作為支持兒童的強大力量,幫助兒童避免暴力或在遭遇暴力時能得到及時幫助,使暴力影響盡可能減少。
在教育系統(tǒng)發(fā)展以學校為基礎的暴力預防與干預,應增長學校,特別是與學生密切接觸的教師處理暴力問題的能力和提供相應的資源,使學校成為保護兒童安全成長的重要力量之一。以學校為基礎的暴力預防和干預應包括對全體學生進行生活技能教育,比如,如何識別不良分子的企圖,如何保護自己,如何采用非暴力方式處理同學或朋友之間的沖突等。
在兒童青少年生活的社區(qū)發(fā)展以社區(qū)為基礎的暴力預防和干預運動,即以社區(qū)為基礎,處理兒童青少年可能遭遇到的各種形式的暴力。應增加相關的社區(qū)組織如街道委員會、公安、法律援助、醫(yī)院等處理兒童暴力問題的能力和建立兒童暴力的反應機制。社區(qū)預防和干預的主要任務如設置青少年上、下學和進行其他社區(qū)活動的安全通道;改善學校周邊環(huán)境;幫助防止形成幫派計劃和幫派行為;培訓衛(wèi)生保健人員鑒別并認定有暴力傾向的成年人或青少年;維護社區(qū)治安;改善急診處理、創(chuàng)傷治療和就診通道等;通過宣傳改變社區(qū)居民對暴力的態(tài)度等。
在預防和干預行動中,學校、社區(qū)都可考慮通過建立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來支持兒童青少年,以減少其脆弱性。在社區(qū)和學校中,兒童青少年可利用的社會資本包括:暴力報告機制、緊急救助系統(tǒng)、食宿交通等必要的援助系統(tǒng)、經濟補助或保險補助系統(tǒng)、受暴兒童照料中心、醫(yī)療援助系統(tǒng)、心理健康援助系統(tǒng)、父母教育機構、教師培訓中心、兒童青少年支持小組、危機家庭訪問制度等。通過提供社會資本增加兒童青少年抵御暴力的信心和能力。
第三,如第13條一般性意見所指出的,要將青少年參與納入預防和干預暴力的計劃或方案中。社區(qū)或學校都可通過發(fā)展青少年項目促進青少年參與消除暴力的倡導運動。青少年可以參與暴力調研、暴力預防宣傳、社區(qū)建設、建設平安校園等活動。經驗表明,通過戲劇等文藝活動、青少年論壇、家長俱樂部報告、家訪等方式,鼓勵青少年公開討論暴力議題,可形成有利于消除暴力的良好環(huán)境。人權框架的預防和干預還應考慮將青少年參與制度化,以促進青少年在預防或干預暴力行動中發(fā)揮主力軍作用,這種作用將形成阻斷暴力代際傳遞的重要力量。
第四,根據(jù)消除家庭暴力行動的經驗,大眾媒介在倡導消除暴力方面可以發(fā)揮重要作用。建議有關部門對大眾媒介人員進行有關兒童權利以及如何從權利框架進行暴力報道的培訓,組織媒體人員進行討論,并共同發(fā)展兒童權利或兒童暴力的報道指南,在這方面我們已有若干成功經驗,比如陜西媒體網(wǎng)絡發(fā)展了“兒童權利報道指南”(2006),廣東媒體網(wǎng)絡層發(fā)展了“兒童暴力報道指南”(2007)等。媒體人員,特別是電視劇等制作人員,要檢查自己的作品中是否傳播了“暴力是唯一且有效的解決問題手段”等錯誤觀念,是否存在著對脆弱群體的偏見或歧視等;并努力創(chuàng)作有關和平、使用非暴力手段來解決沖突的作品,以影響青少年。不可否認,當代兒童青少年深受大眾媒介和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的影響,我們需要監(jiān)測他們周邊的環(huán)境,以消除暴力文化的影響。
應該指出,我國在預防、干預針對兒童青少年暴力方面不是一片空白。2004年我國政府參加了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反對針對兒童暴力的全球調研,并于當年召開了國家級咨商會議。在聯(lián)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支持下,全國婦聯(lián)等機構在2005-2010年反對針對兒童的暴力的實踐中發(fā)展出一些預防和干預暴力的模式,包括家庭干預、社區(qū)干預和校園干預。我們要借鑒這些寶貴經驗,從人權框架出發(fā)來認識校園欺凌的問題,讓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兒童青少年,都能增加對兒童青少年權利的敏感性,并行動起來,直至全面消除青少年暴力。
(卜衛(wèi),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媒介傳播與青少年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
注釋:
?、賲⒁姟肚嗌倌瓯┝κ录l發(fā)令人關注》,載新華網(wǎng),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1/25/c_11133 90630.htm,2016年5月20日訪問。
?、趨⒁姟督饔佬拢憾嗝踔猩鷩鷼?分鐘 警方介入》,載鳳凰資訊網(wǎng),http://news.ifeng.com/a/201506 23/44024149_0.shtml?_zbs_duba_jsws&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2016年5月20日訪問。
?、劬W(wǎng)曝四川資陽樂至3名未成年少女對一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 警方已介入,載神州文明網(wǎng),2016年5月20日訪問。
?、芫唧w詳細數(shù)據(jù)參見“針對兒童的暴力”,載卜衛(wèi)等主編:《消除家庭暴力與媒介倡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章。
⑤G.M.Batsche,H.M.Knoff,“Bullies and Their Victims:Understanding a Pervasive Problem in the Schools”,23 School psychology Review(1994),pp.165-175.,通常是較強勢的一方或團伙對較弱的一方實施的暴力。直接的“凌弱暴力”表現(xiàn)為身體暴力,如踢打、拳擊或毆打N.R.Crick,J.K.Grotpeter,“Relational Aggression,Gender and Socialpsychological Adjustment”,66 Child Development(1995),pp.710-722.
⑥N.R.Crick,J.K.Grotpeter,“Relational Aggression,Gender and Socialpsychological Adjustment”,66 Child Development(1995),pp.7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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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月?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fā)布的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第15條。
Abstract: “Bullying” is essentially a form of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but neglected for a long time because it occurred among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This paper proposes to reexamine the nature of bullying and relevant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activities from the human rights framework.Based on the expounded human rights framework on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the author points out,bullying among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if without intervention,will be a socialization process in which children learn violent and unequal ideology.In the last part of paper,the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is proposed from the human rights framework.
(責任編輯劉更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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