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4日-15日,全球人權治理高端論壇在北京舉辦。圖為喀麥隆人權委員會主席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作大會發(fā)言。攝影:欒海軍
一般利益與人權治理
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
喀麥隆人權委員會主席
人權領域是全球治理中共識最少的領域之一。然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人權領域的合作提供了堅實基礎,該《公約》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本公約的每一締約國承諾:采取行動,通過自身努力和國際援助與合作,以確保逐步充分行使公認的權利”。在6月16日“非洲兒童日”到來之際,我要強調《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序言中提到“國際合作對于改善所有國家,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的兒童生活條件的重要性”。
最近,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fā)表了關于在人權領域實施和加強國際合作的報告。我們不在這里展開關于人權定義的討論,因為雖然人權是普遍的,人權術語的定義卻不是。在非洲和亞洲部分國家被大家認為是人權的事物,可能在別的國家就不被接受。在歐洲或者更廣泛意義上的西方被奉為人權的事物在其他地方同樣遭到強烈反對。因此,我們堅持使用大家普遍公認的人權概念,但是即使有了這些,評估尊重這些權利所符合的標準也會因每個國家背景不同而有很大差異。
從這個角度來看,有一些作者將全球人權治理問題和其他問題一起處理,就像通過扭曲的棱鏡而導致特定偏見一樣。通常,這些作者滿足于給意識形態(tài)增添科學色彩,所謂普遍利益往往只是一類國家或意識形態(tài)陣營的利益。
那合作能否帶來更好的人權治理?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可以實現(xiàn)?又有什么樣的結果?國際人權合作最終是否需要基于指導性公共秩序的全球治理?如果是這樣,哪些參與者具有發(fā)揮這種作用所需的合法性?我并不認為自己能夠詳細回答所有的這些問題,但是通過連續(xù)研究包括聯(lián)合國組織在內的當前人權治理的三個主要趨勢,我相信可以找到答案的輪廓。
第一,權利的優(yōu)先化和義務的隱匿化??溌∮?996年1月18日通過憲法的序言,申明“它重視《世界人權宣言》《聯(lián)合國憲章》《非洲人權憲章》和所有與此相關并經正式批準的國際公約所規(guī)定的基本自由”。在喀麥隆憲法實施框架內制定的內部文本以及喀麥隆批準的區(qū)域和國際法律文書,保證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行使“尊重他人和國家的更高利益”的權利。人們往往傾向于忘記在憲法中所提的這一部分,即“每個人在尊重他人權利、集體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的情況下行使權利和自由”。
如若忽略這些陳述,我們就忽略了法國醫(yī)生、人類學家、社會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勒龐的警告。勒龐是行為障礙和群體心理學方面的專家,他指出“最能摧毀權威原則的方法是談論每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他的義務”。
在某些人權被視為高人一等、絕對教條的自由無政府主義背景下,我們往往會忘記自由是做所有合法事情的權利。一句在很大程度上被誤解的古老拉丁格言“ubi jus,ibi onus”是值得讓人記住的。我將其譯為:哪里有權利,哪里就有義務。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句法律格言,請大家參考喀麥隆憲法序言中的相關描述:“在尊重他人權利和國家最高利益的情況下,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和安全”。
第二,和平權應體現(xiàn)在積極預防和避免戰(zhàn)爭等方面。享有和平權是所有人、群體和人民享有生命、尊嚴和和平共處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卻遭到發(fā)動戰(zhàn)爭的人和恐怖分子的公然蔑視,他們殺害、斬首、截肢、摘取內臟、實施酷刑,自遠古以來在全世界剝奪一切權利。
在此我想援引聯(lián)合國于1984年決議批準的《聯(lián)合國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我們可以毫無爭議地指出:“沒有任何國際戰(zhàn)爭是國家福祉、物質繁榮和進步以及充分實現(xiàn)人類權利和基本自由的基本條件。”
在非洲區(qū)域層面,1981年通過并于1986年生效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從集體角度提及和平權。該《憲章》的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有權享受國內和國際的和平與安全”。這一規(guī)定要求在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采取措施,一方面防止沖突,另一方面維護、維持和鞏固和平。
和平確實是非洲靈魂和文化的表現(xiàn)之一。我們豐富的風景、美麗的河流和森林,我們的審美情感和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不斷為我們的傳統(tǒng)價值觀帶來提升。
2001年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即現(xiàn)在的人權理事會,通過了一項關于“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的具體決議。前聯(lián)合國秘書長埃及人布特羅斯·加利于1992年提出著名的和平議程,該議程基于三個領域的國際團結。不幸的是這一議程并沒有得到聯(lián)合國安理會成員、某些大國的青睞。在人類社會固有的文化差異,包括種族、語言、宗教等方面的差異不斷加劇的背景下,非洲大陸繼續(xù)為來自其他地方的戰(zhàn)爭付出沉重的代價。
第三,影響人權領域跨國合作的偏見。首先是非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通常是在多個國家開展活動或其成員來自多個國家的全國性協(xié)會,與民間社會組織沒有很大的區(qū)別。法國的前外交部長韋德里納在其著作《全球化下的法國地圖》中將全世界存在的大約三萬個非政府組織分為幾類:“慷慨的、奉獻的、網絡的、利益的、信仰的、好戰(zhàn)的、游說的、偽裝的,等等”。如果沒有辨別能力,我們經常會被誤導。他解釋說,公民來自富裕國家的社會和非政府組織,高度媒體化,有溝通的手段,因此會有權力強加于他們對事件的看法,這將在世界上產生極大的影響。
其次是民間社會組織。它們通常用自己的方法開展人權運動,但是他們的行動往往受困于五種方式:第一,尋求資金的過程中存在偏見。這導致它們要么夸大現(xiàn)實以希望獲得所需的資金,要么優(yōu)先在捐助者傾向的主題上開展活動。這就是為什么一些民間組織成為了捐贈者或者別有用心的人的工具。第二,它們會以簽證來利誘或脅迫某些成員、他們的親屬或者為第三方尋求簽證的人,將自己描述為受政權迫害的人。第三,無能的偏見有時候會導致它們發(fā)動荒謬的斗爭。第四,政治偏見導致一些公民社會組織通過加入政黨綱領或提出政治要求,來背叛人權捍衛(wèi)者的誠信。第五,存在有意識操縱的偏見,這往往會導致把合法刑事鎮(zhèn)壓行為假冒為對某類公民的迫害行為。
毫無疑問,人權是現(xiàn)代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因此可以提出以下四點建議:第一,基于人權的方法的概括。第二,普及人權教育。正如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前總干事馬約爾所說,“戰(zhàn)爭是在人們的頭腦中產生的,我們必須在人們的頭腦中培養(yǎng)和平的價值觀”,讓我們把它變成現(xiàn)實。第三,為特別關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人權項目建立供資機制。最后,建立互動框架,鼓勵南方國家的人權機構之間分享經驗和一些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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