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義不僅嚴重損害全人類的和平與安全,也是對基本人權最嚴重的威脅。當前,恐怖主義呈上升態(tài)勢,我們身處更加變亂交織的世界。盡管全球已持續(xù)進行超過20年的反恐努力,但國際社會面臨的恐怖威脅依然復雜嚴峻,反恐人權保障之路依然任重道遠。中國作為恐怖主義受害國,長期面臨著恐怖主義的現實威脅。我國始終秉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反恐理念,通過法治建設、社區(qū)治理、技術賦能等多維度創(chuàng)新,在遏制恐怖主義的同時,構建起獨具特色的人權保障體系。我國在反恐行動中強調法治和人權保障,為全球反恐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全球恐怖主義新態(tài)勢對人權的威脅加劇
近年來,國際反恐斗爭進入復雜多變的階段。隨著全球地緣政治格局調整、技術革命加速以及社會矛盾深化,恐怖主義呈現出形態(tài)迭代、手段升級、網絡化擴散等新特征。與此同時,國際反恐合作在深化中也面臨理念分歧、資源失衡和治理短板等問題。這些新態(tài)勢新變化使得恐怖活動、極端主義對人權的威脅加劇,反恐法治面臨的挑戰(zhàn)加劇。
(一)恐怖主義組織形態(tài)的變化
2014年,極端組織“伊斯蘭國”(簡稱ISIS)通過嚴密的層級結構和跨國網絡控制著大片區(qū)域,曾引發(fā)全球恐慌。2019年,“伊斯蘭國”自稱建立的“哈里發(fā)國”正式垮臺曾一度為國際反恐形勢帶來積極變化。然而,隨著俄烏沖突、巴以沖突的持續(xù)激化,地緣政治動蕩,恐怖組織加速分化重組。俄羅斯莫斯科音樂廳恐怖襲擊事件、伊朗克爾曼市爆炸襲擊事件、巴基斯坦香拉縣爆炸襲擊事件等一系列恐怖襲擊接連發(fā)生,恐怖主義的陰影仍然籠罩著國際社會,并呈現出更加復雜的新形態(tài)。
一是碎片化網絡重組。“伊斯蘭國”殘余分子與地區(qū)分支脫離中央指揮系統,形成“分布式”行動模式,制造跨境恐怖事件。二是本土極端組織崛起。“基地”組織分支更傾向于與本地政治訴求結合,折射出權力真空催生的安全困境。三是“獨狼式”襲擊與小型團伙常態(tài)化。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的長期觀察和研究,小型恐怖團伙和個體恐怖分子構成了全球恐怖主義的重要部分。全球恐怖主義數據庫的數據顯示,近年來由小型團伙或個人實施的恐怖襲擊在全球范圍內占有相當比例,這些襲擊往往具有較高的隱蔽性和突然性,給反恐工作帶來了很大挑戰(zhàn)。
(二)技術加持下恐怖活動“全面升級”
技術進步為打擊恐怖活動提供了有力工具,但也常常被恐怖分子逆向利用??植澜M織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平臺進行宣傳、招募成員、傳播極端思想和恐怖主義內容的現象時有發(fā)生。他們通過加密通信工具和暗網進行秘密溝通和策劃,使得情報機構難以監(jiān)測和預防恐怖襲擊,如“伊斯蘭國”等恐怖組織就曾利用社交媒體招募外國恐怖分子。
同時,恐怖分子可能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分析數據,識別潛在目標和漏洞,也可能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搜索國家基礎信息系統的漏洞,或者利用人工智能系統的脆弱性進行敵對攻擊。無人機與網絡攻擊也有升級趨勢,恐怖分子可能使用商用無人機進行偵察、監(jiān)視和攻擊。無人機的便攜性和低成本使得恐怖分子能夠從遠處對目標進行精確打擊,增加了預防和偵查的難度。
恐怖組織還利用虛擬貨幣、在線支付平臺和國際匯款等系統進行資金籌集、轉移和洗錢以支持恐怖活動,使得反恐融資工作面臨巨大挑戰(zhàn)。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等機構一直呼吁各國加強對加密貨幣交易的監(jiān)管,以防止其被用于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
(三)國際反恐合作的系統性困境
一是大國之間的地緣政治競爭和軍事干預對反恐合作造成負面影響。部分國家將反恐資源與戰(zhàn)略目標綁定,導致行動偏離純粹安全考量。例如,某些區(qū)域的軍事干預雖聲稱針對極端組織,卻因缺乏長期規(guī)劃與本地化支持,間接加劇了社會動蕩。當反恐行動與大國利益深度交織時,國際合作易淪為權力博弈的工具。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決議的通過率近年持續(xù)走低,部分原因就在于提案國之間存在戰(zhàn)略互信缺失的問題。
二是國際反恐合作中長期存在雙重標準和選擇性譴責。最具代表性的是西方反華勢力對我國“新疆問題”的政治化操弄。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頻繁造謠抹黑我國,并非真正關心新疆的人權和發(fā)展,而是企圖以“人權”“民族”“宗教”問題為借口,以實現“以疆制華”的目的,正如我國外交部發(fā)言人所說,“完全是打著人權旗號侵犯人權”。
三是單邊制裁的濫用對國際法治體系構成沖擊。部分國家以反恐或人權名義實施的制裁措施,常超出《聯合國憲章》授權范圍,陷入法律與道義的雙重困境。例如,某些金融制裁未嚴格區(qū)分恐怖組織與普通企業(yè),致使大量合規(guī)實體遭受誤傷。此類做法不僅損害國際法治權威,還可能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果。當公民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因制裁受到威脅時,極端主義分子滋生的土壤反而可能擴大。
二、反恐新態(tài)勢下有效保障人權的路徑
(一)以法治原則為反恐行動的基石
現代反恐必須將人權保障置于核心地位,通過法律框架明確權力的邊界與限制。長期以來,聯合國主導制定了一系列反恐公約,領導和協調成員國共同打擊恐怖主義,推動反恐工作納入法治軌道。世界各國紛紛響應聯合國號召,積極履行國際義務,制定和實施國內反恐法律,不斷加強國際反恐合作。經過不懈努力,國際社會逐步建立起包括國際性、區(qū)域性公約,多邊、雙邊條約和協定,以及國內法在內的多層次反恐法律制度體系,表明了全球對打擊恐怖主義的基本立場和態(tài)度。
反恐法治原則的核心要義在于,通過透明的程序設計和嚴格的司法審查,確保反恐行動不逾越“人權紅線”。各國應致力于廢除歧視性立法并在實踐中消除歧視性、邊緣化和排斥性的政策和立法,遵循《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積極響應聯合國倡議,遵守聯合國決議,發(fā)揮聯合國的主導作用。
(二)建立“人權友好型”反恐技術倫理規(guī)范
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在反恐領域尤為突出。深度偽造技術可能被用于制造虛假暴恐影像煽動恐慌,而人工智能算法若缺乏倫理約束可能導致針對特定群體的歧視性監(jiān)控。對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導制定的《人工智能倫理問題建議書》明確禁止將人工智能用于社會評分和大規(guī)模監(jiān)視,以防止對個人自由和隱私的侵犯,要求反恐人工智能系統的訓練數據必須剔除種族、宗教等歧視性標簽??梢?,技術治理的關鍵在于建立“人權友好型”的技術標準,確??萍紕?chuàng)新始終服務于反恐與人權保障的統一目標。
建立反恐技術倫理規(guī)范是一個復雜但必要的過程。要通過確立一系列基本原則,確保反恐技術的使用既有效又符合倫理標準,保護公共安全的同時尊重人權和自由。這些原則至少應當包括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透明原則、可問責原則和隱私保護原則。
(三)包容性合作是擺脫治理困境的根本出路
2025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交部長王毅在第61屆慕尼黑安全會議“中國專場”的主旨講話中表示,“面對層出不窮的全球性挑戰(zhàn),沒有哪個國家能獨善其身,搞本國優(yōu)先只會造成各方‘多輸’”“發(fā)展是破解各種難題的鑰匙,多極世界應當是各國共同發(fā)展的世界”。我國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議”強調“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xù)”的安全觀,為國際社會提供了新思路。我國堅持多邊主義,在反恐技術標準、反恐能力建設、司法執(zhí)法互助等方面的合作成績斐然,通過包容性合作構建起“問題導向”的協作機制,避免陷入地緣政治零和博弈。
三、我國反恐行動中人權保障的實踐與貢獻
在這場關乎人類安全的持久戰(zhàn)中,我國以法治思維重構反恐治理體系,通過系統性制度設計,在遏制暴力極端主義的同時,走出了一條“權利保護”與“源頭治理”并重的人權保障新路。
(一)以憲法原則統領反恐法治
近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了系統完整、層次分明、銜接有效的反恐法律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為根本遵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為主干,以其他法律為補充,對恐怖活動認定清晰、處罰規(guī)范?!斗纯植乐髁x法》作為反恐的專門性、綜合性法律,對我國反恐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立場、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全面規(guī)定,為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反恐怖主義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去極端化條例》還界定了極端主義的概念,列舉了極端主義活動的具體情形,明確極端主義是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反恐怖主義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一規(guī)定嚴格遵循《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不僅是法律宣示,更通過配套機制轉化為具體實踐。一方面,我國堅決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另一方面,有效遏制恐怖主義傳播蔓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
聯合國反恐執(zhí)行局的調查評估報告對我國的法治反恐給予高度肯定,認為我國在反恐領域采取綜合性措施,涵蓋立法、執(zhí)法、國際合作和技術創(chuàng)新,重點打擊“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等威脅,并通過區(qū)域機制如上海合作組織深化全球反恐合作。同時,我國在反恐中注重平衡安全與人權,強調法治和社區(qū)矯正的作用,成效顯著。
(二)以發(fā)展促穩(wěn)定實現根本治理
我國反恐實踐的深層啟示在于,暴力極端主義本質上是社會結構性矛盾的產物。為此,我國將反恐重心從“末端打擊”轉向“源頭治理”,通過“發(fā)展促安全”策略培育社會韌性。
我國強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恐怖主義,通過教育、就業(yè)、社會服務等綜合措施,解決導致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根源問題。在去極端化方面,我國采取了包括教育轉化、心理輔導、職業(yè)技能培訓等在內的一系列措施,幫助受極端思想影響的人員擺脫束縛,重新融入社會。這些措施不僅關注個體的轉化,還注重社區(qū)和社會層面的支持與合作,構建全方位的去極端化體系。反恐促進安全穩(wěn)定,安全穩(wěn)定帶來發(fā)展紅利,發(fā)展紅利進一步鞏固安全穩(wěn)定。這種良性循環(huán)充分證明,消除極端主義的根本,在于創(chuàng)造使個人尊嚴得以彰顯的經濟與社會環(huán)境。我國經驗表明,當生存權、發(fā)展權得到切實保障時,暴力極端主義的土壤將自然消解。
(三)推動全球反恐人權治理體系變革
我國始終強調在反恐過程中必須遵循法治原則,確保所有反恐措施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我國積極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反恐工作,推動國際社會共同制定和完善反恐相關的國際法律文件和標準,為全球反恐行動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我國還向30多個國家提供反恐立法援助,這種法治努力不僅提升了國際反恐規(guī)則的包容性,更有力推動著全球反恐人權治理體系向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發(fā)展。
我國在反恐領域積極探索和應用新技術,如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提高反恐工作的效率和精準度。同時,我國也注重在技術應用過程中保護人權和隱私,確保技術的使用符合法律和倫理規(guī)范。這種“技術賦能”與“隱私保護”相平衡的模式,符合全球反恐技術治理的規(guī)范與倫理共識。
我國倡導多邊主義,主張通過聯合國等多邊機制協調各國反恐行動,形成合力。通過開展培訓、交流和援助等方式,幫助其他國家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提升反恐能力和水平。與一些國家共同舉辦反恐培訓班,分享反恐經驗和最佳實踐,提高各國反恐執(zhí)法和司法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和技能。我國支持聯合國在全球反恐治理中發(fā)揮領導作用,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反恐治理體系。
綜上,以法治守護人權底線、以發(fā)展消解極端主義誘因、以合作凝聚全球共識,這三條路徑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織的有機整體。正如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所言:“真正的安全不是通過壓制實現的,而是通過使每個人都能在尊嚴與權利中自由生活來達成的。”唯有將人權保障嵌入反恐實踐的每個環(huán)節(jié),人類才能在安全與發(fā)展的動態(tài)平衡中邁向持久和平。我國始終堅持以《聯合國憲章》宗旨為根本遵循,秉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xù)”的全球安全觀,反對“單邊制裁”,倡導“多邊共治”,摒棄“暴力壓制”,提倡“權利賦能”。我國的反恐實踐不僅為14億人民筑起安全屏障,更為全球反恐治理提供了充滿人文溫度的中國方案。
作者:徐持,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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