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的二十大提出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我國立法立足本國國情,對已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進行吸收和轉化,對尚未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進行參考和借鑒,積極推進涉外法治實踐。這是對國際條約法義務的認真履行,更是在當代中國人權觀指導下推動國內法與國際人權標準的有機融合。在此過程中,中國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突出人民性,堅持從本國實際出發(f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走中國特色民主與法治道路,實現創(chuàng)造性轉化。同時還胸懷天下,推動國際合作,擴大對外援助,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這也是一個漸進和動態(tài)的過程。中國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已取得顯著成就,并將朝著進一步細化和系統(tǒng)化的方向發(fā)展,不斷提升創(chuàng)造性和國際影響力。
關鍵詞:國際人權條約;涉外法治;國內立法;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條約的國內實施
國際人權條約是典型的國際法淵源,內容明確,法律效力清晰。條約必須信守,然而,一國沒有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對其國內立法有什么影響?對于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又以何種方式在國內實施?國內立法如何對待國家已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這些問題涉及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條約的國內履行的一般性問題。由于國際人權條約具有獨特性,有顯著的以人為本、崇尚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價值觀特征,這些問題也涉及一國的道義責任和形象。同時,由于條約多具有抽象性和原則性,締約國在理解和實施方面還有較大的判斷空間和余地。
筆者考察中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對中國立法的影響。立法是法治的基礎,既體現社會發(fā)展的水平、鞏固社會治理的經驗,又為社會長治久安提供保障,為新的社會發(fā)展方向、社會文化和行為模式提供指引。本國實際、歷史和傳統(tǒng)是重要的立法資源,本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本國在國際社會公開認同和承諾的國際標準也將對國內立法產生直接影響。相應的國內立法也將產生國際影響。
堅持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其內容包括要協(xié)調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國內法和國際法聯系更加緊密??疾烊藱喙s對我國立法的影響,分析我國立法對國際人權公約的吸收和轉化,可以看到我國對履行國際人權法義務的重視,也能總結出我國以法治保障人權的特點和規(guī)律。
01 加強人權法律體系建設與重視國際人權條約義務
(一)中國人權事業(yè)和中國立法的新任務與新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推動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這是中國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建成小康社會之后,在強國建設和民族復興偉業(yè)進入新階段的背景下提出的人權事業(yè)發(fā)展新任務。與以往提法不同的是,該表述增加了“全面”二字。它包括人權內容、人權標準的全面,既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也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還包括推進方式方法的全面,既有政策推進的方式,也有法律推進的方式。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新態(tài)勢、新目標對人權法律體系,特別是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相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9年4月起,中國先后頒布實施四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這些以人權為主題的專門性政府工作計劃,是我國人權主流化的標志——所有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不僅在客觀上與人權相關,而且在主觀上主動納入人權視角、考慮對人權事業(yè)的推動。這些計劃非常重視人權的法治保障,包括立法保障。《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在導言中提出,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首要原則是“依法推進,將人權事業(yè)納入法治軌道”,可見立法之關鍵。導言中列舉的原則還包括“把人權的普遍原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人權普遍原則在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中有典型的體現。
黨的二十大高度重視立法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專門對立法工作提出要求:“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tǒng)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tǒng)性、整體性、協(xié)同性、時效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人類社會對良法的追求由來已久,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應當包含兩層意義: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習近平總書記說:“人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當今的中國,良法與善治的結合更加緊密,更強調人的尊嚴和權利。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的立法工作同時涉及國內法和國際法,且將其與良法和善治緊密結合起來。這與中國人權事業(yè)中強調的依法推進、加強人權的法治保障、將人權的普遍原則與本國實際相結合的特點完全契合。從古代“立法治民”到當代“立法為民”,是一個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轉變。把保障和充分實現人權作為中國立法的觀念明確下來,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立法發(fā)展的成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法中的人權保障目標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和強調。
?。ǘ﹪H人權條約的概念、獨特價值與影響
聯合國框架下的人權條約體系,是聯合國成立80年來具體落實1945年《聯合國憲章》和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所形成的人權條約的集合,包括九個核心人權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隨著國際法各領域的交叉越來越明顯,原本自成一體的國際勞工法、國際刑法、國際難民法等也越來越強調人權保障。這些領域涉人權條約在國內立法中的吸收和轉化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性質和規(guī)律,因此本文聚焦聯合國的核心人權條約來進行闡述。
作為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國際人權法與其他國際法具有共性,均能產生對國家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義務,并將國家明確為首要主體。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卡塔琳納•托馬瑟夫斯基指出:“如果沒有相應的政府義務,沒有一項權利可以存在。”然而,國際人權法與其他國際法有顯著的不同。一般而言,國際法主體所承擔的義務與其享有的權利存在對等性,但在人權條約中,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并不直接享有相應的權利。同時,人權條約還具有明顯的文化意涵和道德責任特點,其一,人權條約確立人權標準,倡導實現人權相關的宗旨和原則,既體現人文關懷,又反映出較高的道德水準和普遍價值觀的引領力;其二,人權條約具有法文化價值,其以人為本的權利文化,強調人權的根據和本原,注重通過提升社會意識、改變社會習俗倡導新的社會文化和環(huán)境,從而推動人權的實現。這就使得人權條約不僅是規(guī)則體系的集合,而且體現文化精神和社會轉型需求和趨勢。
因此,國際人權條約批準后,通過國內立法在國內加以實施的意義重大,既是履行基于國際條約的義務,又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流價值觀,具有增強社會治理正當性和合理性,提升良法善治標準和水平的重要作用。
02 國際人權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和納入國內立法的法律根據
(一)國際人權條約在國內的適用
2019年9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70年》白皮書專門提到,中國“切實遵守國際人權義務”,強調“中國嚴格遵守條約規(guī)定,認真遵守條約義務,注重將國內的立法、修法和政策制定等與條約規(guī)定相銜接”。
國際人權法基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模式影響國內立法。關于國內法和國際法是否屬于同一個體系,在國際法理論上出現了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主張。一元論主張不論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都是法律,屬于同一個法律體系。二元論主張國內法和國際法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在不同的社會環(huán)境和狀態(tài)中發(fā)揮作用,雖然都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特點,但是基本概念、運作規(guī)律及運作方式并不相同。同時二者雖然存在相互補充、相互借鑒和一定的依賴關系,但是實際上是兩個互不相同、各自獨立、平行運作的法律體系。二元論的觀點更符合包括中國在內多數國家的實踐。
在二元論的框架下,國際法不可以像國內法一樣直接成為國內主體遵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進入國內社會發(fā)揮作用,還需要進行技術性轉化。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機關發(fā)布文件,宣布一個國際條約可以直接在國內適用,從而使其具備與國內法相當的地位。此外,也可以通過立法機關進行國內立法,吸收和轉化相關國際條約的內容,從而以適用國內法的形式實施國際條約。在實踐中,后者更為普遍,因為國內法的法律概念和方法以及具體內容可能與國際條約并不相同,直接適用國際條約可能帶來概念上的交叉和混亂以及規(guī)則之間的矛盾。從政治上看,外交代表參與國際談判形成的條約并未經歷國內立法程序,缺乏國內政治的正當性基礎。若以國內立法吸收和轉化,可以協(xié)調概念差異,捋順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的關系,使條約內容經過立法程序納入本國法律體系。
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適用包括立法適用、行政適用和司法適用等多種方式。近年來,國內學者對人權條約司法適用進行了有益討論。有學者指出,國內機制建設和司法適用方式是人權條約國內適用的兩個關鍵問題。要明確的是,通過行政和司法途徑直接解釋和適用國際人權條約,在我國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同時也是危險的。
對于行政、技術類操作性很強的條約,如知識產權、海商和民商事類條約等,可以在國內依法直接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8條規(guī)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適用范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涉及的是民商事領域的國際條約。需要注意的是,國際人權條約并不屬于該司法解釋提及的國際條約,不應擴大解釋從而導致國際人權公約直接由法院在判決中引用和適用。
人權類條約的原則性和政治性較強,需要通過立法吸收和轉化的方式在國內間接適用,經由國內法吸收和轉化后再由法院間接適用才是正確做法。國內有法院在極個別判決中引用人權條約的實例,但是單獨以人權條約條款為據判案是完全沒有現行法律根據的。通過引用條約輔助說理如果可行,至少也應該明確其與國內法的關系,不能引起認識上的偏差和混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guī)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超過14周歲的男子的拐賣就不能包括在內。然而,我國批準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使用的是內涵和外延遠超出我國立法的人口販運概念。我國尚未完成相關國內法轉化。此時,如果個別法院適用該議定書(或者我國批準的《〈兒童權利公約〉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就會架空國內刑法,導致司法標準和判決結果的差異。
2024年5月24日,歐洲理事會批準《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盡職調查指令》,要求企業(yè)確保其整個供應鏈符合環(huán)境和人權標準,直接影響中國企業(yè)在歐洲的經營或與歐洲企業(yè)打交道。它帶來的啟示是:一方面,加強國內立法對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有助于中國企業(yè)在“走出去”過程中的合規(guī)經營;另一方面,我國可借鑒歐盟這種立法方式,開展涉外領域的立法。
?。ǘ﹪H人權條約納入國內立法的法律根據
批準條約是一國國際人權法實踐的重要一步,具有象征意義,而實施條約更具現實意義。有外國學者提出:“(人權條約)批準本身值得稱贊的看法是錯誤的,并使得不尊重國際法的形勢惡化了。對相當一部分國家來說,批準人權條約已經成為通過空洞的姿態(tài)輕松獲取贊美的手段。”我國學者也指出,“從批準人權公約到實現人權,其間還有相當長的距離”。這都說明條約實施的重要性。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等部門也經常出版一些用以指導各國立法機構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加強立法實施舉措的參考書籍和資料。
國際人權法往往比較抽象,多需要具體的國內法吸收和轉化。因此,多數國家傾向于二元論立場。以英國為例,《歐洲人權公約》在1998年的綜合性國內立法《人權法案》通過后,才得以在英國司法中適用。德國將國際條約視為“普通聯邦立法”,必須通過議會立法批準,才能在國內產生法律效力。究其原因,國際人權法與各國國內法源于不同的立法機制,二者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
20世紀90年代前半期,我國對外相關表態(tài)并不嚴謹。比如,有代表在聯合國大會社會、人道和文化問題委員會上就反酷刑發(fā)言時提到,“按照中國法律制度,有關的國際條約一經中國政府批準或加入并對中國生效后,中國政府就承擔了相應的義務,不再為此另行制定國內法進行轉換,也就是說,《酷刑公約》已在中國直接生效,公約所定義的酷刑行為在中國法律中均受到嚴厲禁止”。這一表態(tài)受到許多學者關注,但是必須指出,相關內容是有歧義的,缺乏國內法依據,未獲后期確認,也并非人權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方式的正式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沒有關于國際人權條約如何在國內適用的直接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涉及重大權利義務的國際條約均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內法的。國內法的轉化包括國內法與人權條約內容一致時的消極轉化和兩者內容有差異時通過制定新法或者進行法律修改完善進行的積極轉化兩種,后者更為普遍。
2023年修訂的《立法法》在第6條第1款中明確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增列為我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一切立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之一,這是黨和國家在新時代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體現,有助于促進國內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
還有一個立法新進展是,2023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以下簡稱《對外關系法》)對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這既是立法進步,也向國際社會展現了中國重視國際條約義務的立場和態(tài)度。該法第30條第1款明確:“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xié)定,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xié)定規(guī)定的義務。”第2款要求:“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xié)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該法第31條進一步規(guī)定,“國家采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xié)定”,同時也要求“條約和協(xié)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適當措施當然包括立法吸收和轉化的方式,也就是目前我國對待國際人權條約的實際做法。
?。ㄈ┪磁鷾实膰H人權條約與中國立法的關系
中國以認真嚴肅的態(tài)度對待人權條約的批準問題。在首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完成后,關于該計劃的評估報告提到,“中國正在進行一系列立法、司法改革,目前已完成對《律師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修訂,為盡早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chuàng)造條件”。
國家對于批準條約享有完全的自主權。美國至今不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這反映出一個事實:大國或具有較強國際影響力的國家,在條約批準問題上通常持較為慎重的態(tài)度。各國一般對人權條約的宗旨、原則甚至是大部分實體內容不持異議,但是仍不批準,更可能與國際履約機制相關,即是否愿意在成為締約國后接受國際履約機制的監(jiān)督和影響。
但是,尚未批準特定國際條約,絕不影響一國在國內立法時,參考該條約反映的國際標準。中國嚴肅對待條約的批準,一方面不會在條件不成熟時貿然批準條約,另一方面會在批準條約前盡可能使國內法制、司法機制和水平跟相應條約保持協(xié)調,同時,即使未批準條約,也會在相關立法中進行借鑒和參考。
03 中國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吸收和轉化的方式和特點
目前,中國已經構建了較為完備的人權保障法律規(guī)范體系。2018年12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改革開放40年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進步》白皮書指出:“中國逐步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涵蓋人權保障各層面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比較完備。”國際條約作為政府談判的成果,具有確定性、整合性和共識性,成為比較法研究與制度設計中的重要參考。因此,不論中國是否是締約國,聯合國人權條約在國內立法過程中均受到高度重視。筆者認為,中國立法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有如下方式和特點。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立法工作是法治工作中的重要一環(huán)。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本質要求,而且是確保國家法律體系與國情相適應、實現人權保障與發(fā)展,從而實現良法善治的根本保證。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其領導地位在《憲法》序言和第1條中得到了明確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將依法治國和人權保障有機結合,貫穿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全過程。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科學立法為保障人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體系,嚴格執(zhí)法為保障人權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環(huán)境,公正司法為保障人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濟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強調立法要“以人民為中心”,這為吸收國際人權條約奠定了價值基礎。黨的組織體系確保了立法過程的協(xié)調性和高效性。
?。ǘw現當代中國人權觀中鮮明的人民性
中國的立法工作中,特別是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過程中,“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得到了充分體現。中國在吸收國際人權條約時,注重結合本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階段和人民最迫切的需要,優(yōu)先推進與民生密切相關的立法。例如,中國在批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后,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職場性別歧視等具體問題加強立法,推動公約精神落地生根。在批準《殘疾人權利公約》后,中國修改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著力建立覆蓋城鄉(xiāng)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使8500萬殘疾人能夠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以人民為中心也體現在立法過程的民主參與和公眾協(xié)商上。中國在制定和修改與人權相關的法律時,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確保立法反映人民的真實意愿。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基層調研等方式,吸收了來自婦女組織、法律學者、社會工作者和普通民眾的建議,使該法既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又契合中國社會家庭文化特點。
以人民為中心還體現在立法實施的效果評估與動態(tài)調整上。例如,在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的過程中,中國建立了專門的婦女兒童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口徑,定期發(fā)布統(tǒng)計數據,有助于準確評估法律實施效果,與時俱進地推動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實施,并及時對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又如,國家立法機關專門對《殘疾人保障法》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其主要內容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加強殘疾人權益保障的相關建議,并將評估報告公開發(fā)布。
?。ㄈ﹫猿謴谋緡鴮嶋H出發(f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
獨立自主、實事求是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取得成功的重要經驗。在立法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過程中,中國始終堅持立足實際、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既體現了對國際人權事業(yè)的積極態(tài)度,又彰顯了自主發(fā)展的政治智慧。
在人權領域,某些國家搞雙重標準,動輒對別國指手畫腳、攻擊指責,實質是將人權工具化和武器化。中國堅決反對借口人權干涉內政,不為外部壓力所動。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全面依法治國時說,“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在治國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別人壓力下做的”。中國在參與國際人權體系時,始終保持著清醒的國家意識和發(fā)展定力,既不盲目照搬西方人權模式,也不機械套用國際人權標準,而是通過創(chuàng)造性的法律轉化機制,適時以適當方式將國際人權規(guī)范有機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對于不符合本國國情,特別是與憲法和法律及其實施方式有區(qū)別和差異的內容,可以進行條約保留,這是主權國家的權利。做好保留工作可以為批約后條約在國內的實施提供明確的界定。中國批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時,就作出了具有保留性質的解釋性聲明:中國政府對該公約第8條第1款(甲)項,將依據《憲法》《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中國既及時立法,又以漸進方式不斷與時俱進,豐富立法內容,構建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立法機關注重開展全面的國情評估和發(fā)展階段研判,優(yōu)先考慮那些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且具備實施條件的權利內容。在履行《殘疾人權利公約》時,中國沒有簡單復制西方的“去機構化”模式,而是根據社會保障體系發(fā)展水平,適時建立并更新“普惠+特惠”的保障機制。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是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目標指向。當代中國人權觀及其實踐與批準實施人權條約之間存在有機的聯系。中外人權話語的互鑒、融通是開放性自主知識體系的發(fā)展路徑之一。聯合國的人權條約體系可以為當代中國人權觀的發(fā)展提供概念、規(guī)則、立法技術等。荷蘭學者湯姆•茨瓦特指出,由于中國敢于表達自己不同于西方立場的人權觀而常被西方評論者視為國際人權體制的反對者。他認為,中國的人權觀能夠從國際人權體制中找到支持,能夠毫不費力地立足于現代國際人權體制之內。中國不需要推翻現有的聯合國框架下的國際人權法的規(guī)則和話語體系,而是需要在堅持走自己道路的基礎上,創(chuàng)造性地參與其制定、適用的實踐,參與聯合國框架下的全球人權治理,并發(fā)揮建設性作用。
?。ㄋ模﹫猿种袊厣裰髋c法治,創(chuàng)造性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標準
中國立法在吸收和轉化人權條約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通過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程序,實現國際人權標準的創(chuàng)造性轉化和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以《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國內實施為例,中國不僅通過《殘疾人保障法》的修訂將公約要求轉化為國內法律,而且在立法包括修改法律過程中,廣泛采取包括立法論證、專家咨詢、社會公示等在內的民主立法活動,使殘疾人組織、基層社區(qū)和專業(yè)機構能夠充分參與立法過程。這種民主立法模式確保了國際人權標準在中國的實施既符合法治要求,又充分體現人民意志。
在法治保障方面,中國建立了系統(tǒng)完備的人權法律體系,為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實施提供了制度支撐。以《兒童權利公約》的實施為例,中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兒童保護的基本原則,圍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進行了與時俱進和全面的規(guī)定,尤其立足國情,突出家庭的作用;通過《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等配套法律進行補充。同時,不同省市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臺地方實施細則,形成了層次分明、相互銜接的法律保護體系。這種系統(tǒng)化的立法模式,既確保了國際條約的有效實施,又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優(yōu)越性。
202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出臺,這是中國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成就。習近平總書記說,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并非所有的民事權利都是人權,但是民事權利保護與人權保護密切相關?!睹穹ǖ洹肥敲袷聶嗬男詴?,構建了民事權利保護的基本框架和體系,有力地促進了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尤其是將人格權和侵權責任分別獨立成編,不僅在體系上進行重大創(chuàng)新,而且體現對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的保護。在特殊群體保護方面,強化了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性騷擾防治規(guī)則等社會性立法功能,體現了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人權標準的本土轉化。
中國立法通過制度化、專業(yè)化、系統(tǒng)化的方式,使“人權入法”成為現實,使民主與法治在保障人權中發(fā)揮更加基礎性的作用。
?。ㄎ澹﹫猿中貞烟煜拢龠M國際合作并積極援助發(fā)展中國家
人權條約不僅強調締約國在本國境內落實公約義務,而且特別重視國際合作的重要性。比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本盟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并經由國際協(xié)助與合作,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xié)助與合作,采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逐漸使本盟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當代中國人權觀還體現在中國對世界人民的建設性貢獻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將始終不渝走和平發(fā)展道路,始終不渝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zhàn)略,不僅致力于中國自身發(fā)展,也強調對世界的責任和貢獻;不僅造福中國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
中國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帶頭踐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張和理念。中國已是對外援助大國?!秾ν怅P系法》在將中國發(fā)展對外關系的目標、原則和基本主張,包括推動國際人權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主張法律化的同時,在第27條專門規(guī)定,中國通過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方式開展對外援助,促進發(fā)展中國家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其自主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推動國際發(fā)展合作;中國開展國際人道主義合作和援助,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協(xié)助有關國家應對人道主義緊急狀況;中國開展對外援助堅持尊重他國主權,不干涉他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2021年8月31日,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fā)布了部門規(guī)章《對外援助管理辦法》,確立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在援外管理中的職能定位,著力建立統(tǒng)一、高效、協(xié)同的援外管理體制。目前,專門的對外援助立法已提上日程,受到了學術界的關注。
總之,中國堅持人權的法治保障,強調立法的作用。中國立法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成功經驗包括:堅持黨的領導;體現鮮明的人民性;堅持從本國實際出發(f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堅持中國特色的民主和法治保障;堅持胸懷天下,兼顧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和對外援助,推動全球人權治理。
04 中國立法對國際人權公約吸收和轉化的成就和前瞻
(一)中國立法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成就
“歷史地看,改革開放以來的人權法制建設呈現為一種從表明立場至制度建設、再到實踐發(fā)展的逐步深化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正是聯合國人權條約體系豐富和完善的過程,中國批準的人權條約越來越多,國內立法對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取得了越來越大的成就。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路易絲•阿博爾女士曾經評價:“在決心采納國際標準進行人權的基礎性建設方面,中國取得了巨大進步。”
首先,國內立法認真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積極推動國際條約義務的履行。
中國高度重視人權條約的遵守和實施。2006年10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討論“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時,沈春耀委員指出:“在兒童、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權利的促進和權利的發(fā)展方面,應該比較充分和完整地體現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法文件是此次法律修訂確定“必要性和思路”的重要依據。2008年修訂《殘疾人保障法》的初衷之一也是“與《殘疾人權利公約》實現有效銜接”。
中國政府定期向聯合國條約機構提交國家履約報告并接受審議。中國政府在報告中都會專門介紹國內立法對人權條約吸收和轉化的情況。同時,中國重視條約機構提出的意見建議。中國批準《殘疾人權利公約》后,已兩次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交報告。2022年8月,中國政府代表團就執(zhí)行《殘疾人權利公約》情況接受該委員會的審議。該委員會審議后通過的《結論性意見》建議中國將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納入法律和政策。雖然該意見在國際法上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已成為近年來中國國內立法努力的方向。2023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以下簡稱《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為維護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權益,促進社會融合和人的全面發(fā)展發(fā)揮重要作用。
吸收和轉化中國已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參考、借鑒中國還沒有正式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在法律分類、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上與國際人權條約的對接或者協(xié)調越來越多,充分體現了中國善意履行國際人權條約、重視國際法借鑒的立場和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條約機構的審議意見及其作用也要具體、客觀地看待。有時受地緣政治、文化偏見、信息偏差、認知局限等影響,《結論性意見》會出現不符合事實和法理的謬誤。黃金榮研究員考察了2023年2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中國政府履約報告的審議,對審議過程和《結論性意見》中存在片面、偏頗、違背事實和法律等內容進行列舉,很有說服力和啟發(fā)性。聯合國各條約機構均熱衷于要求締約國在國內立法和決策中納入相關人權條約的內容,但其建議同樣不能照單全收,需要締約國自主分析和判斷。
其次,國內立法漸進實現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不斷增強國內法與國際人權條約在精神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相通性和契合度。
立法過程中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體現了普遍性原則與本國國情的有機結合。目前,國內立法已在多個方面與國際人權條約高度一致。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的定義與《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的定義一致。諸如性別平等、兒童利益最大化等法律原則既是國際人權條約的核心內容和關鍵詞,也是《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中國國內立法的主旨和關鍵詞。這不是簡單的規(guī)則比較和對接的結果,而是以人為本的人權文化、人權價值和權利方法的融合和體現。雖然中國尚不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不得自證其罪等內容與該公約相關標準的接軌,體現了新型司法文明的不斷發(fā)展。
應當注意的是,國際人權條約中的法律化及其實現不是一蹴而就或者一勞永逸的,而是需要一個漸進的本地化的過程。也就是說,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法律概念、原則和規(guī)則,不可能是照搬、照轉或者直接復制、粘貼到國內法中,而是需要根據本國國情進行判斷、設計。締約國在實施條約所體現的國際標準的過程中,通常擁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和制度調整余地。
“殘疾人”的定義是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稓埣踩藱嗬s》序言指出:“殘疾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tài)度和環(huán)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據此,殘疾的概念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可能在全球范圍內實現統(tǒng)一。它兼具主客觀因素,是一個動態(tài)發(fā)展的概念,強調個人與周邊的人和環(huán)境的互動關系。一個身心有疾、面臨某種功能障礙的人,若能借助技術輔具或者社會支持實現生活自理,可以跟其他人一樣正常的生活,或者相關局限并不影響其人生價值的實現和能力展現,本人和其他人以及社會就可以不認為其是“殘疾人”。這說明,“殘疾人”這一概念不僅涉及生理或心理的客觀情況,而且涉及個體對自身狀態(tài)的主觀認知、社會的接納態(tài)度以及社會的包容能力??紤]到各國國情不同,福利政策和水平有差異,出于資源限制等因素,殘疾的定義亦可能受到影響。《殘疾人保障法》第1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這一立法安排為中國殘疾人法律定義的動態(tài)調整提供了充分的空間,也為殘疾法律體系的持續(xù)完善和與時俱進提供了基礎。
類似的情形也體現在“兒童”這一權利主體的界定上?!秲和瘷嗬s》第1條規(guī)定:“兒童系指18周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guī)定成年年齡低于18周歲。”我國大多數法律將18周歲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齡標準,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但在某些領域,中國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靈活調整,例如《刑法》對刑事責任的追究有16周歲、14周歲和12周歲三個特殊刑事責任年齡節(jié)點。“兒童”這一權利主體概念在國際條約中雖有統(tǒng)一表述,但在國內立法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再次,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過程和結果體現出中國立法的特色和創(chuàng)造性。
中國立法充分反映全過程民主,既發(fā)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yōu)越性,發(fā)揮人大代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又注意直接傾聽相關權利主體的聲音,更充分滿足信息時代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熱情和積極性。因此,立法不僅意味著立法機關最終形成的法律文本,而且意味著起草過程中廣泛的社會參與、公共討論,成為提升意識、擴大共識和集中智慧的有益進程,不僅提升了相關立法的知名度、社會公眾的支持度,而且為立法的準確性和法律出臺后的有效實施奠定了有益的社會基礎。截至2021年4月,國家立法機關共有230件次法律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民法典》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425762人次提出的1021834條意見。
近年來中國立法的一個新趨勢和創(chuàng)新點是重視立法的引領作用,出現了“促進法”的立法模式。此類立法既能夠對實踐經驗進行系統(tǒng)總結,又能夠以目標為導向,促進社會變革和發(fā)展。締約國在國際人權條約下的義務既有結果義務,又有行為義務,而且強調倡導新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文化。與此相同,中國的促進型立法不僅反映過去的經驗,而且反映當下和未來的發(fā)展目標;不僅反映社會文化的現實,而且體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在具體領域新型社會文化的倡導。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振興促進法》和2021年10月2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就是典型例子。有學者認為,這類“促進法”是國家為促進某項事業(yè)發(fā)展或某種社會秩序的形成而提供的制度化保障。有的立法雖然名稱中沒有“促進”兩個字,但是將其加入名稱毫不違和?!秾ν怅P系法》就是如此。我們也可以稱它為“對外關系促進法”,因為它是一部系統(tǒng)規(guī)定如何全面促進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引領型、基礎性立法。該法第22條專門闡述當代中國人權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促進人權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yè)健康發(fā)展。”這是法律形式的立場宣示,也是中國人權事業(yè)和具體工作的法律指引。
最后,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的同時,中國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制定與實踐提供越來越多的啟發(fā)性經驗和建設性貢獻。
作為一個擁有悠久文明傳統(tǒng)、制度體系日趨成熟、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人口大國,中國的人權實踐生動具體,人權成就舉世矚目,人權事業(yè)進入了又好又快、有計劃、有步驟推進的高質量發(fā)展階段。中國也正在成為國際規(guī)則制定的重要貢獻者和經驗輸出者。中國立法在制度設計、權利平衡、漸進落實等方面已形成獨特路徑,為國際人權條約的形成、解釋與實施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實踐范式和理論啟發(fā)。
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非常重視教育,也特別重視家庭和親情,這對中國吸收和轉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關于兒童教育的規(guī)定具有重要促進作用?!都彝ソ逃龠M法》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將家庭教育的范疇由私人領域明確擴大到公共領域,全面規(guī)定政府與社會如何重視并積極引導、促進、幫助家庭發(fā)揮積極作用,開展家庭教育,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這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和當代人權文明的創(chuàng)造性結合,為《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教育條款的實現提供了有益的中國經驗。
中國積極參與國際規(guī)則塑造。外交部條法司前司長、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馬新民提出了“條約塑造”的概念,即加強對條約制定、解釋和適用的全鏈條參與,將我國的理念和利益更好融入條約規(guī)則。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fā)展老齡事業(yè),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yǎng)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法律中關于養(yǎng)老模式的確立,對家庭養(yǎng)老的重視,對維護和支持親情關系的重視等都體現了中國特色。2010年12月,聯合國老齡問題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的成立標志著《老年人權利保護公約》的起草在聯合國提上議事日程。2011年4月,工作組舉行第一屆工作會議,中國代表團在會上提出:要從發(fā)展的角度看待老齡問題;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始終是改善老年人福祉、保護老年人權利的必要前提;各國應全面、平衡看待老年人權利——既要顧及老年人的個人權利,也不應忽視他們的集體權利;既要保護他們的公民政治權利,也要重視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了我國關于老年人權利公約制定的積極態(tài)度和務實主張,相關意見與國內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一脈相承。
可見,中國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對國際標準不是照單全收,同時也具有開放性,能夠對國際人權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經驗、啟示和貢獻。
(二)中國立法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前瞻
伴隨以聯合國人權條約體系為代表的國際人權法的不斷發(fā)展、完善,在立法過程中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將促使我國的立法體系更加完整,更能融通中外,實現立法技術和內容的提升。習近平總書記說過,“在人權問題上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權追求的確是無止境的。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人權保障”,明確指出:“當前,我國人權法治保障還存在不少短板。要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zhí)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國際法與國內法并非同一法律體系,且對任何國家而言,實現人權主要是國內事務、主要依靠國內的努力。對國內立法來說,吸收和轉化國際法獲得的是一種立法資源的輔助和補充,而立法機關本身仍是決策、頂層設計的主體,具有不容忽視的主體性。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未來中國立法吸收和轉化國際人權條約有四個趨勢。
1.人權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將更加系統(tǒng)化
法律的國際化是一個世界趨勢,主要是指在保持獨特的民族風格、精神和傳統(tǒng)的基礎上,使自己的法律與國際通行規(guī)范協(xié)調起來,甚至達成統(tǒng)一。加強國際人權條約在立法中的吸收和轉化,對于加強涉外法治,推動法律的國際化很有意義。同時,中國特色的人權法律體系也以系統(tǒng)化為目標。國際人權條約亦可為此做出貢獻。
國際人權法同樣有一個整體性的問題。對整體性的追求是自始就有的。聯合國成立時,《聯合國憲章》第55條就要求各會員國尊重和促進人權。當時設想立即制定一部全面的國際人權條約來落實憲章。在發(fā)現短期內難以達成共識、制定條約后,轉而由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世界人權宣言》,確保既能高舉起人權的旗幟,又能向全世界宣示全面和完整的人權標準。這是充滿智慧的做法,確保人權的國際保護在多邊主義道路上起步,確立了總體方向和目標。經歷18年之久,1966年聯合國才通過具有條約性質的“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幾十年間,核心人權條約的數量進一步增加、領域進一步擴大。2006年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是最晚制定的人權條約。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最大的貢獻在于通過《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提出所有人權是一個整體的重要思想,強調一切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的。
整體化和系統(tǒng)化既是特征,也是方法。這勢必使一國在對待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已批準的條約,而且要關注尚未批準的條約,甚至參考和借鑒非聯合國的一些區(qū)域標準,比如歐洲理事會、美洲國家組織、非盟等制定的人權條約。
對于人權的法治保障,特別是立法上的完善,國內法和國際法有共同的追求。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是促進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人權立法系統(tǒng)性全面性的重要方法和有益途徑。
2.人權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將進一步細化
中國式現代化對不斷提升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包括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在內的法治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要有更先進的理念、更加科學的規(guī)范和保障。
國際人權法本身還在動態(tài)發(fā)展,雖然它與國內法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不可相提并論,但也在普遍性和具體化兩個方向之間保持平衡。國際法的碎片化、空白和缺失的問題將在發(fā)展過程中得到解決。在國際規(guī)則層面,人權主體將不斷擴大,由抽象人到婦女、兒童、殘疾人、少數人、土著人、老年人等具體弱勢群體,再到同性戀和其他性少數群體等。在調整的社會現象和行為上出現禁止酷刑、販運人口、反腐敗等專門立法。在堅持“少就是多”的國際立法智慧——規(guī)定越靈活、剛性越小,批準相關條約的國家就越多、相應的國際機制就越有可能建立和運作——的同時,國際人權標準在概念、理念和具體規(guī)則上也有日趨細化的特點。
未來人權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將從宗旨、基本原則的借鑒、吸收進一步轉向具體規(guī)則和制度的銜接、融通。國內的立法文本越來越多,條款數量越來越大,篇幅越來越長,法律規(guī)范越來越精細,從而也為吸收和轉化國際標準提供了契機和空間。國際人權條約數量增多、范疇擴大、觸角延伸也具有相同或類似的特征,將有更多國際規(guī)則供給可以助力國內立法。
3.人權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將更具涉外性
伴隨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必然帶來中國與世界的更新、更高層次的聯系與互動。堅持統(tǒng)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一個重要特征和趨勢。
依法保護海外利益,需要國內法“走出去”,對一些發(fā)生在境外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調整。國內人權立法、人權條約的域外適用問題越來越引起關注。傳統(tǒng)上締約國只在管轄范圍內實施人權條約,但是如果本國軍隊等公權力主體在國外開展行動或締約國企業(yè)在國外開展經濟活動等,就會涉及人權、環(huán)境保護等一系列問題,在一國控制和影響力所及范圍,就可能產生相關規(guī)則的域外適用問題。締約國需要以國內法為根據來實施人權條約,因此條約的域外適用當然要將國內法的安排作為根據。
近年來,中國反制裁立法成為涉外領域立法的重點,具有人權保障的意義。除國家立法外,地方立法也有進展,比如《關于堅決反對美國涉疆制裁系列法支持受制裁企業(yè)及相關產業(yè)發(fā)展的決議》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8月23日通過。該決議批駁對中國新疆存在強迫勞動的誣蔑,著力維護本地企業(yè)和公民的權益。
4.人權立法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將更具創(chuàng)造性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步伐沒有停止,還在加快。中國式現代化是法治、發(fā)展與人權保障的生動實踐,這是中國具有活力、潛力和創(chuàng)造力的源泉。
國際法不是憑空產生的,國家的實踐推動著國際法的產生和發(fā)展。國際法不僅是一個規(guī)則體系,而且存在機制化的國際組織體系與之匹配。在國際人權法的立法轉化和實施過程中,不同國家的話語權、影響力是不同的。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和影響力正在不斷提升。國際條約本身是國家參與制定的成果。國家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不僅體現在國內法治建設上,而且體現在參與國際立法和法律實施的水平和效果上。中國要在全過程人民民主、經濟發(fā)展、社會進步、教科文衛(wèi)等領域走到世界的前列,必然要在國內立法中更多更好地吸收和借鑒不同國家和文明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同時在國際立法和國際法的實施中發(fā)揮建設性作用。
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之間并非單向關系,二者可形成互動機制。國內立法反作用于國際立法及其實踐,可以為世界人權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和發(fā)展提供經驗、示范、貢獻。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人權的立法保障,并在這一過程中構建并傳播中國特色的人權話語體系,推動形成具有全球影響力,體現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和中國貢獻的公共產品與制度成果。
例如,在2023年制定和實施《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后,中國在國際社會積極倡導無障礙建設,獲得廣泛響應。2024年10月10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7屆會議協(xié)商一致通過由中國代表30個國家提交的無障礙建設促進所有人享有人權決議。這是聯合國首次就這一專題通過決議,是一個創(chuàng)舉。
05 結論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積淀的深厚歷史文化傳統(tǒng),吸收借鑒了人類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經過了長期實踐檢驗。”中國同其他國家一道,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條約的制定,同時認真對待批準條約和履行條約工作,重視其在中國立法和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意義。國際人權法是國際法中一個具有特殊性的部門法,以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為代表,具有產生法律義務、體現道義責任和法文化資源的重要特征,其實施主要依靠締約國的國內努力,特別是國內法治保障。中國國內立法很重視涉外因素,在人權主流化趨勢下,根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積極納入人權視角,積極考慮國內法和國際人權條約的協(xié)調,立法中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已是國內立法活動和法治建設的重要工作。
在黨的領導下,立法工作中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從本國實際出發(f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基本原則,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優(yōu)勢,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吸收和轉化的工作。以《對外關系法》為基礎,中國弘揚當代中國人權觀,開展全方位的對外交往,重視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對外援助和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全球人權治理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中國立法對人權條約的吸收和轉化不是完成時,而是進行時,是根據本國國情和發(fā)展階段,適時并以適當方式開展和完成的,絕不是照搬照抄,簡單移植,更堅決反對某些國家借人權施壓的行徑。
中國高度重視加強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在實踐中,在已取得的成就基礎上,必然會進一步增強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中國立法與國際人權條約的有機聯系和建設性互動促進了條約在國內的實施,有助于中國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fā)展。這種互動將進一步細化和系統(tǒng)化,并將以其創(chuàng)造性實踐和成就為國家和國際人權立法提供經驗和幫助。
?。ㄗ髡?| 柳華文,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來源 | 《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10期。為閱讀便利,注釋從略,建議閱讀原文。本文轉自中國法學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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